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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虚开发票罪刑事判决首案

2017-02-13 文章来源:丁锋 信息提供:衮绣税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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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16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八十三元,依法予以没收。
  审判书编号(2016)皖1181刑初412号
  具体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天长市伟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主办会计,可以开具发票的便利,在明知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伟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为王某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499217元,税额72535.8元。嗣后,被告人黄某按照事先与王某的约定,按票面金额3.5%左右收取了税款17183元,并将该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还了上述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缴纳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黄某可以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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