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偷税一案。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相关税收,已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工作安排,国税稽查人员对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现金,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账簿管理费用-办公费300000元。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财务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其明知道购进的物品自己消费,开具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构成主观故意偷税。由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达8.46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4.23万元,同时偷税比例达12.14%,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郭伟税悟】法人代表自家花销发票冲费用被移送公安机关【老郭认为】: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绝不是个案。究其原因,就是很多企业的经营者认为,公司就是自己与家人创办的,所以,把公司当成自己家来对待,不知道"法人与自然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和纳税主体,结果是--所付出代价是惨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