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陈××,男, T市××镇人,某供电所所长。
2、 案件来源
2000年3月2日××供电所职工胡×将一封举报信交到H地税举报中心,举报其所长陈××股权转让、分得红利所得利用签订假协议偷逃个人所得税。这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当即批示迅速查处。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H地税稽查局于3月开始对陈案进行全面检查,鉴于公民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无帐,缺乏依据等情况,他们制订的办案思路是:采取询问法和外调取证为主的工作思路。具体有:1、以举报信所提到的有关内容为线索着手,找有关当事人谈话,了解购得股权情况。2、进一步追查转让方转让股权的情况。3、进一步核定转让股权净所得,从而取得签证意见。办案思路确定后,根据本案特点,于2000年3月20日按法定程序对陈×开始进行检查。在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前,直接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谈话、询证情况,并对陈×作了第一次谈话笔录。陈否认该股权转让所得与其有关,并提供了有关的协议和名单。经过进一步调查后,对陈×又作了第二次笔录,但其只承认25%的股权归其所有。稽查人员将报告移交审理环节后,审理认员认为其主要违法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退还重查补证。后来,在纪委等执法部门配合下,陈×交出了真实的协议书和名单,证实上述协议和名单是假的。稽查人员对陈×作了第三次笔录。这次陈×承认全部120股股份转让所得皆为其所有,并经与被投资企业、购买者进一步核实无误,从而查明了事实真象: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陈××,1999年7、8月期间将永嘉毛竹电站的“雄鹰”股120股股权,以每股15300元转让给徐××等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836000元。120股股本金为每股9300元,计1116000元。取得的净收入720000元,未申报纳税。
4、案件处理
稽查局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之规定,对股权转让净收入按20%追缴个人所得税为144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所偷个人所得税税款的0.5倍罚款为7200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二) 案件分析
此案是一起个人通过非金融市场(私下)交易,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个案)的重大偷税案,具有隐蔽性。因此建议:
1、须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措施。
2、鉴于目前个人转让股权等情况不断增加,税收征管措施不配套的现状,应把个人转让股权的稽查列入近期的重点计划。建议进行专项抽查,总结稽查经验,进一步推广。
3、要加强对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教育宣传,使其自觉申报纳税。
4、在税务稽查取证时凭一次询问笔录或者仅凭询问笔录的证据都是不足的,还必须有书面证据互相应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