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依托网络平台,因方便快捷、覆盖面广、成本低廉而迅速发展,给税务部门的传统征管手段和稽查模式带来挑战。本案通过分析电子商务企业行业特点,广泛搜集信息,发现隐匿账户,调查与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的速递企业资金流,查获其隐匿销售收入的事实,对类似企业的检查提供了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7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摩能国际”、“奈瑞尔”等电视购物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市局稽查局立即将举报信转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经查,上述企业均已走逃,属非正常户。检查无法继续进行。国税部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判断类似电视购物企业可能存在重大的偷税嫌疑。于是决定抓住线索,获取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对电视广告和网上发布的销售信息进行筛选,锁定了网上销售产品“闻立瘦芳香卡”,然后采取电话订购方式购买并获取了商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方为“北京Y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崇文区国税管辖),加盖的印章是“北京G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区国税局管辖)的发票专用章。于是,市局责成崇文区国家税务局和石景山国家税务局对所辖的上述两户公司进行进一步检查。经崇文区国家税务局调查,北京Y有限责任公司系专门倒票团伙,案发时已经走逃,崇文区国家税务局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与此同时,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展开了对北京G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北京G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于1997年10月成立,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从事批发业。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石景山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任务后,迅速制定检查预案,成立三个检查小组分头行动。一是查账组,主要负责检查G公司账内核算情况,是否存在申报不实。二是发票组,重点核查开具发票中的疑点问题,逐票录入比对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详细信息,在此基础上核实库存及销售情况。三是外调组,主要到开户银行查询,到相关单位外调取证。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特点,找到查处案件的突破口。电子商务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在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管理与税务稽查方面基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要把对这一行业的研究放在重要位置。经研究发现,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发挥方便快捷、覆盖面广、成本低廉的特点迅速发展,对税务部门的传统征管手段和稽查模式带来挑战。一是市场准入低,监管难度大。在网络上注册电子商店铺没有注册资本要求,也不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任何企业、个人均可以注册,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难度较大。二是覆盖面广。传统商业模式限于一城一地,但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全省、全国。三是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对消费者而言,足不出户就可以“货比三家”,送货上门,比传统商业模式方便很多。相对于传统模式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经营面积很小,节约了大量的实地营运成本,商品价格比传统经营模式的企业低,竞争力强,因此有迅猛发展的势头。
基于上述特点,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模式与传统的运营模式有所不同,因此要特别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物流。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库房很小或没有库房,甚至将商品从生产厂家直接运送到消费者手中,账内没有出库、入库记录,账内货物流核算不清楚。二是运输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大多通过速递公司或邮寄送货,物流公司有详细的送货记录,税务稽查部门可据此判断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是否真实。三是资金流。电子商务企业结算形式多样化,有“支付宝”、网上银行、个人收款账户等。但无论结算形式怎么变化,都是银行柜台交易的延伸,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因此,抓住资金流不放,以资金流追查货物流的方法是可行的。
2.针对特点,检查小组分头实施检查,取得重要成绩。
(1)查账组实施调账检查,未发现重大涉税问题,证明就账查账不适合电子商务行业。专案组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对G公司账簿、凭证进行全面检查。专案组通过核查G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现货物名称大部分为“闻立瘦芳香卡”,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销售给各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银行存款结账;二是个人通过电话订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一般通过速递公司送货,收取现金、邮局汇款或通过网上银行结算,但帐务上未有发现重大涉税问题,也未发现其它公司的发票。
(2)外调组广泛搜集信息,发现隐匿账户,打开案件突破口。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专案组鼓励检查人员开动脑筋,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广泛搜集企业经营信息。在检查人员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根据企业对外发放的宣传资料,发现了蛛丝马迹。企业的宣传资料称:“凡有意购买G公司产品者,均可以将货款汇入巫某的两个借记卡上”。 后经过调查发现,巫某是G公司海淀咨询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检查人员通过对巫某在中国J银行“借记卡”转账支付的查询显示,其中有一笔20万元转到M银行紫竹支行一个账户,而此账户的开立者就是涉案的G公司,但此账户未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属隐匿账户。
(3)深入外调,顺藤摸瓜,三家速递公司浮出水面,案件取得重大进展。专案组紧紧抓住隐匿账户这个线索,对G公司在M银行紫竹支行的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账户中资金流动频繁,2001年以来累计资金流入2.06亿元。资金流入的主要内容有往来款、货款、结息等。在海淀区国税局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到M银行紫竹支行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账户大额的资金流入主要来自三家速递公司,分别是某速递服务公司、某邮政速递局、某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款项性质为货款。至此,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4)迅速获取和固定证据,案件水落石出。在宣武区、顺义区国税局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将取证的重点转到三家速递公司,查实G公司分别与这三家速递公司签订了“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三家速递公司受委托,将客户通过电子商务或其他方式订购的商品邮件迅速投送到客户手中,同时,代G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G公司将货款放在隐匿账户上不如实申报,大搞“体外循环”进行偷税。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税务稽查部门稽查手段滞后,给稽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部门配合差,致使取证困难。对M银行紫竹支行查询付款方向时,该行曾以“忙”为由推诿,说需要一个月才能出结果。二是手段受阻。税收征管法规定,银行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可以进行处罚,但由于管辖权等问题实际很难实行。该案如果银行继续不配合,税务部门不可能找到隐匿账户,查到资金流向。后来在银行配合下发现,G公司在M银行紫竹支行的账户收到三家速递公司汇入的货款,与三家速递公司汇出的货款金额一致,找到了重要证据。
经过对取证结果的综合分析认定,以电视购物作为联系销售的信息渠道,由三家速递公司为G公司运送货物并代收货款,货款全部汇入G公司在M银行紫竹支行的隐匿账户,从而隐瞒了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进而隐瞒真实的货物销售,大肆偷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实,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G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规避税收管理,采取开设隐匿的银行存款账户,暗中由速递公司代收、转存货款13184万元,隐瞒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隐瞒真实的货物销售情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应税收入11268.7万元,偷税1914万元。
(二)处理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增值税1914万元,处以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3828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公司涉嫌偷税犯罪,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听证、复议情况
听证情况。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G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后,G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法制部门于2007年4月1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G公司总经理伏某及代理律师出席,提出的主要观点,一是M银行的1.3亿元不是G公司的销售收入,而是生产厂家或代理厂家的款项。账户是公司借给公司的委托人,即货物的生产商或代理商的,公司主要是提供销售环节中的服务。账户里的钱是客户的,是公司合作伙伴的。二是既然1.3亿元销售收入是其它单位的,其增值税应该由公司的合作伙伴缴纳。当事人陈述情况后出示了与合作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据。后通过协查,证明证据不实,其出示的四份合同均为伪造的假合同。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经过认真研究,认为G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调查部门陈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
复议情况。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执行后,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该公司未将查补税款入库,故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纳税担保。在对纳税担保审查期间,伏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由于G公司没有人继续办理相关纳税担保事宜,税务部门无法对纳税担保进行核实。
执行情况。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G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452.6万元。其余税款继续追缴。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以G公司为例,2003年电视购物实现收入177.89万元, 2006年则达到4917.53万元,增长十分迅速,且偷税数额十分巨大,给我们以警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否则将严重违背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2.拓宽检查思路是稽查部门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对账簿、凭证、发票进行全面检查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企业蓄意账外经营,那么账内、账外经营必然要分开,我们在对账内部分进行全面检查时,必须要查找账外经营的线索。对G公司稽查就是通过企业的宣传材料上巫某的借记卡发现隐匿账户并取得突破的。因此,调查隐匿账户,将是网络时代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技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3.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部门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对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应该从“货物流动”和“资金流动”两个方面来进行。企业是否存在货物流动很难把握,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所有交易在银行都会有记录,这是看得见的,是真实的。此案中,通过巫某的借记卡转账支付方向查询发现了隐匿账户,通过隐匿账户的付款单位查询发现三家速递公司,可见,抓住资金流动这条线不放,以资金流动追查货物的流动,方法是可行的。
(二)工作建议
1.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势在必行。在此案中,会计窦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作为财务人员,负责M银行紫竹支行隐匿账户的往来款项,仅三家速递公司汇入的货款多达1.3亿元,却不记账、不申报纳税,违反了《会计法》中会计人员“反映、监督”两大职责。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违反会计人员职责、编造虚假的会计资料财务人员,由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通报,取消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对如何提供和若不如实提供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提高专案检查的效率与质量。
思考题
1.电子商务企业还有哪些经营特点,税务稽查还可以从哪些方面突破?
2.电子商务主要依托的是网络、计算机、电视等电子设备,无纸化办公特点明显,因而证据非常容易灭失。税务稽查中,如何有效获取证据和固定证据?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出提供担保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以该纳税人涉嫌偷税犯罪并抓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继续对其提供担保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尚未超过规定期限内,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中止受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需要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作为证据调取,应使用何种手续进行?如果需要调取外县(市)涉案发票应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