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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市买卖虚假运输发票涉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虚假运输发票,并以此为线索,寻本溯源,发现291份假运输发票,通过税警联合,成功捣毁整个买卖假票的犯罪团伙,为今后税务稽查部门查处虚假发票案件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新余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对B公司一笔28万元的代垫运费(发票代码为236000510001100300541000871310008714)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有迹象表明,此笔业务所附的三张运输发票(复印件)可能是假票,稽查人员立即将此重要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得到的局领导的高度重视,随即成立了专案组,对受票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新余某实业公司,为江西某钢铁公司下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业务比较庞杂,主要从事线材、废次材、道石的购进与销售业务。上文所述的三份运输发票,即为该企业在向某钢铁公司供应“道石”时(用于铁路路基建设),由B公司为该钢铁公司代垫的运输费用凭据复印件。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专案组检查人员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决定从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迅速开展外部调查,查清三张发票业务的真实性,确定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假开。二是以“G公司”为线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其他受票企业的检查,查清已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量及税款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通过外部调查,查出虚假运输发票。B公司抵扣运输发票的业务是运送“道石”,其起运地和到达地都在本市,但承运方 “赣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的经营地址却在距赣州市四百余公里全南县。稽查人员到赣州市全南县进行外调,经当地国、地税部门的配合,发现该县登记的运输企业中没有G公司,地税部门也没有出售过该号段的运输发票,在发票上注明的“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全南征收管理分局”这个地税机构也不存在。这说明由G公司开出的运费发票业务不存在。

证实了该项业务的虚假之后,检查人员请求地税部门对上述三份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定,通过省地税局发票数据管理系统对发票号码的检索和发票印刷部门技术人员的鉴定,确定为假发票。

2.抓住线索,开展对售票企业的调查。为了不走漏风声,引起涉案人员警觉,专案组决定,原检查人员继续对B公司进行检查,暂不将此事反馈给B公司,尽量拖延时间。与此同时,专案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秘密对受票企业(即:取得“G公司”开出的运输发票)的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核查和布控。经从国税管理部门的“四小票信息采集和稽核系统”中调出相关数据:共有28户企业取得了以“G公司”名义开出的189份运输发票,涉案金额2900万元,已抵扣增值税税款203万元。为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检查人员又通过“四小票信息采集和稽核系统”中“比对不符”发票的分析,发现有17户企业取得其他虚假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共102份,涉税金额800万元,已抵扣增值税税款56万元。由此,经过检查人员一个多月的排查,一桩假发票案在专案组的深入调查中,逐渐显露出来。

3.税警联合,端掉卖票团伙。鉴于案情牵涉面较广,国税部门与地税、公安协调,迅速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专案组立即拟定了检查实施方案,对工作分工、外围调查、排查摸底、突击询问、检查取证以及人员控制等工作进行了详尽部署。经联合专案组研究决定:一是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秘密的外围调查和排查摸底,突击询问涉案人员,以取得突破,控制涉案人员;二是国税部门继续查处涉案企业,控制资金,确保税款追缴入库;三是地税部门提供运输发票的真伪鉴别等技术支持。

公安机关对B公司经理廖某进行了控制和询问,要求其将取得发票的过程和业务的真实性做详细说明,廖某坚持此项运输业务是真实的,认为发票是从“G公司”合法取得的,自己没有违法行为。当公安人员要求其提供此三份发票的司机姓名和联系方式时,廖某却称自己找不到当事人,没有留下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拒不承认取得虚假发票的事实和过程。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专案组决定加大排查力度,公安机关对其他受票单位当事人进行了传讯。终于,在传讯某企业会计朱某时专案组得到了一条重要线索,“某电脑复印打字店”店主李某曾向受票企业推销过这些运输发票。公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李某进行了突击审讯,很快,李某就交代了倒卖运输发票的犯罪事实: 2005年3-4月间,犯罪嫌疑人某汽运分公司经理陈某在办公室接到深圳一位自称姓武女子的电话,武某在电话中,提出按发票票面金额6%税率开票,但仅按票面金额的4%收取开票费的优惠条件,推销公路汽车运输发票。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找到陈某问能否提供一些运输发票用作抵扣。陈某当即决定从武某手中购买发票通过吴某对外出售。后陈某与武某联系,为吴某开具了两份面额3万余元的发票,并取得了开票金额4%的开票手续费,(陈某、吴某各分得50%)。随着吴某在次月的纳税申报中,成功抵扣增值税税款后,陈某与武某进一步“接洽”,并联系深圳方面取得了开具虚假发票的操作方法,并承诺按开票金额1%的比例支付给武某作为“开票业务”提成。同时,陈某委托其妻张某作为中间人,专门从事受票联系业务。张某接手后,为了扩大业务量,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先后发展打字店的李某、吴某等下线,利用她们接触范围广的优势推销假运输发票,并通过他们又发展了胡某、廖某等十余名下线。自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张某多次将通过下线获取的需要开具的发票资料传给深圳武某,武某则根据资料以“G公司”或其他假运输公司名义开具假运输发票提供给张某,张某再提供给李某、吴某等下线, 直到各受票企业。这样从陈某、张某到各受票企业就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推销虚开运输发票的犯罪团伙,而团伙成员从上至下依次从中获取开票额1%-0.1%不等的非法利益。

公安经侦、国税稽查办案人员根据线索顺藤摸瓜,查实该团伙共为45家企业和个人以“G公司”等名义虚开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91份,票面金额3700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259万元。同时,为彻底捣毁这一犯罪团伙,公安、税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税警联合办案的打击合力。首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立案,采取突击搜查,依法控制关键人物等措施,缴获尚未抵扣税款的假运输发票213份,暂扣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70余万元,除主犯张某1人在逃外,余犯均被抓捕归案,并将其中18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移送到检察院;而税务稽查人员则积极参与调查、询问、查找和核实证据,及时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做到取证完整齐全。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共有28户企业取得了以“G公司”名义开具的假运输发票189份,涉及金额2900万元,已抵扣税款203万元;17户企业取得以其他假运输公司名义开具的假运输发票102份,涉及金额800万元,已抵扣税款56万元。

某市稽查局对上述涉案受票企业全部追缴了已抵扣的税款259万元,并将案件查办情况通报主管税务机关及市局有关职能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也依据该案拟定了相关措施依法加强对运输发票认证抵扣的管理。

(二)处理结果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全市45户涉案受票企业追缴全部已抵扣的税款259万元和滞纳金,税款、滞纳金已全额入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发布)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对此案作了进一步侦查,查办涉案企业45户,查办涉案人员60人(包括“中间人”),已起诉18人,公安部门网上通缉1人,此案已移送法院进一步审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要有追本溯源的精神,善于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案件线索。本案中检查人员从追查3份假运输票开始,进一步发现291份假运输发票,最终彻底查出从事虚假运输发票买卖的犯罪团伙。所以,我们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要善于发现疑点,敢于怀疑,捕捉线索,发现问题。

2.要进行必要的内查外调,做好每个环节的调查取证工作。此案从基层检查人员发现线索开始,到前往数百公里外的全南县核查业务的真实性、再到市地税局、省地税局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同时还对全市取得该类发票的企业、发票份数、已抵扣税款金额进行排查,并同地税、公安部门一起协作查案,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取证工作周密细致,才使案情取得突破性进展。

3.要注意查处工作的保密纪律。此案大部分时间在外围调查阶段,由于秘密侦查工作纪律执行到位,取证比较顺利。同时,鉴于案件所涉及的虚假发票具有易藏匿、易销毁等特点,收网时,公安经侦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统一行动,一举将绝大部分涉案人员捉拿归案,并且缴获213份尚未抵扣税款的假运输发票。

(二)工作建议

1.认清形势始终保持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虽然国家从2001年起投入大量的资金启动实施了“金税工程”,对盗窃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了“杀手锏”的作用。但由于“金税工程”尚未覆盖所有抵扣凭证(如运输发票等“四小票”)的所有环节,另外,国税、地税部门对于“运输发票”等信息比对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期,因而留下了监控的盲区,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税务征管部门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旦发现“比对不符”发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迅速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而税务稽查部门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必须从快、从严地查处和打击。

2.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本案也暴露出了税务部门管理不细,责任淡化的问题,本案涉案受票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在四小票比对系统中均为比对缺联(缺存根联)发票,但税务管理部门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顺利给予了认证抵扣,而没有作进一步的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因此,建议对全国联网的发票比对系统中“比对不符”发票一是要按规定不予抵扣税款,二是及时进行清查,让假发票无法跨跃税务管理这一关。

3.优势互补,开展税警联合执法、办案。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流动作案、跨地域作案等特点,单靠税务部门单方作战,已难以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税警联手,优势互补,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案方式。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给偷税分子造成心理压力,增强震慑力;依法立案突击搜查,获得尽可能全面确凿的证据资料;依法控制关键人物,使其没时间转移证据并串供;利用特种侦查手段突破案件。税务部门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积极参与调查、讯问、查找和核实证据,及时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从而做到取证完整齐全、罪与非罪界定准确,有效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效力。

思考题

1.如何加强普通发票的制售填开抵扣等一系列的税务征管。

2.针对可疑普通发票,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应如何加强相关信息移送和回馈工作。

考试练习题

1.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均按()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    

2.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有( )。

3.某运输公司自行申报2006年度的收入总额为60万元,成本费用为56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查,其收入总额核算准确,但成本费用无法查实。已知应税所得率为15%,则该运输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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