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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面对多方压力,及时调整检查预案,以资金流为突破口,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案件查办,采取攻心战术等有力措施,最终查实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的具体做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6月,平度市国税局对青岛某珠宝公司经营业务真实性产生怀疑,暂停了该公司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供应,并先后指派相关部门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调查人员虽然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账实不符,以及利用假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但三个多月调查没有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该公司多次到当地政府、国税局、青岛市国税局上访,向当地税务机关施压。面对这种局面,20061月,应平度市国税局请求,青岛市国税局领导决定,由市局稽查局和平度市局组成专案组对青岛某珠宝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青岛某珠宝公司成立于2004727,是由香港某珠宝实业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公司,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人代表何某,主营业务加工、出口淡水养殖珍珠项链。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所得税按外商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两免三减”优惠,2004年度和2005年度处于免税期间。

200412月至20051月,该公司共购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该公司申报反映,20047月至20059月出口货物1056.2万美元,应免抵税款493.7万元,应退出口退税588.4万元,实收出口退税24.6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专案组成立后,对前期发现的事实进行了分析,考虑到该公司当时已停工,在前期没有发现足够可以证据证明企业生产能力、货物数量与其出口能力完全不符的情况下,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的突破。所以,专案组确定了“先扫清外围再中心突破”的办案思路,即对以前已调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并暂时不与企业人员做正面接触,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珠宝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交锋。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

按照检查方案,专案组历时一个多月走访了10余个单位、20余名关系人,确认青岛某珠宝公司存在下述疑点:账务中70%的付款记录与银行记录不符;取得的93份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实都为假发票;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出现了8名销货人的名字,却用了16个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银行相关记录中该公司汇往异地的资金中,没有一笔汇往销货人户籍所在地-浙江诸暨地区;单笔出口货值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的货物,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既不为这些货物投保,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根据上述事实,专案组分析认为,青岛某珠宝公司极有可能存在“虚开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金,以‘低出高报’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于是,专案组报经领导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调整重点,查资金流向

公安机关介入侦察后,联合专案组对前期情况进行了梳理,认为:前期获得的证据虽能证明青岛某珠宝公司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但要作为证明其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证据尚不充足。青岛某珠宝公司收购发票所填浙江诸暨农民梁某某等8人身份证号码是虚假的,当地也没有这些人,要直接找到其原料真实来源几乎没有可能。在企业成品已经出口、企业进项凭证几乎都是假票的情况下要想查清案件,剩下的只有资金一条线了。所以,专案组将原来的“扫清外围,中心突破”的工作思路调整为“以资金真实流向为主线查找证据,配合其他证据证明企业骗税行为”的案件侦办思路。

从调查情况看,该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母公司汇入资本金和出口业务结汇资金有两部分。收购资金中,大部分以收购原料名义直接提取现金;小部分转账汇往深圳、汕尾的个人信用卡或企业账户。除汇款外,6000余万现金用于原料采购,约占资金支出总额75%以上。所以查清资金的真实用途,就可以证明用于企业购买货物资金的真实数量,从而证明企业是否存在“低出高报”的行为。

专案组分析青岛某珠宝公司汇往外地的货款与提现资金的方向很可能是一致的。因此,专案组第一次赴深圳、广州、汕尾等地,对涉案账户和开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但受异地工作条件的限制,调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检查人员认真总结前期教训,认为前期案件侦办思路是没有错误的,但急于求成导致准备工作不充分,才使外调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案件侦办工作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只有从当地金融机构入手,才有希望查清资金流向。

专案组请教了银行的专家,对银行现金业务流程做了详细了解,通过对青岛某珠宝公司办理提现业务的人员、交通工具等情况分析后,认为:企业每次在当地开户行中国银行提取现金多达数十万元甚至一百多万元,如当时没有直接支付给所谓的“供货农民”,则必然会将这部分资金再通过当地其他银行转汇。因此,专案组实地勘察了平度中行周围的银行网点分布情况,并对中行20042005年度记录日常业务流水的数十万条电子信息进行了分析、筛选,排除了青岛某珠宝公司将提取现金全部在中行转存的可能。之后,检查人员请银行工作人员仔细回忆当时情况,最终确定将中行周围的农行、工行、建行等三家银行的营业部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经过近3个多月的工作,专案组查阅了两万余份银行原始凭证,终于在平度工行发现了青岛某珠宝公司汇往深圳、汕尾的个人信用卡账户的90余笔汇款记录,金额多达4000余万元。专案组遂二赴南方,对相关账户及开户人情况进行调查。经过10余天的调查,工作组排除了汇往南方资金的收款人是养殖珍珠农民的可能,排除了该公司向农民个人收购珍珠的事实。但受异地办案条件限制,无法查清这些收款人是否是“地下钱庄”的人员。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直接接触该珠宝公司法人代表何某,依靠已有证据对其展开正面攻势,一举突破该案。

3.攻心询问,查明真相

专案组综合分析前期获取证据,以企业资金流向为主线,从企业背景、企业人员、人员职责、生产流程、原料采购领用、资金结算、发票购领用存、出口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入手,归纳出十余类需要重点调查的事项,拟订了询问提纲。并根据相关人员责任将企业会计李某作为重点突破对象。之后,专案组以“稽查局出结论要核对数据”的名义让何某、会计李某,出纳黎某到平度国税局。为避免三人听到风声有心理准备,专案组秘密进入平度市,次日一早同时对三人展开调查。

起初,何某等三人对于所做的事情百般狡辩拒不承认。经过近8个小时的较量,在专案组人员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会计李某的心理防线首先被突破,讲出了何某指使其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做假账的真相。迫于压力,出纳黎某也承认了其与李某共同的违法行为。但何某仍拒绝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形势下,专案组遂依法对何某宣布执行刑事拘留,将其带回青岛进一步审查。晚上,工作组重新研究审讯方案,确定了“攻心为上”的审讯思路。次日上午再次提审何某,这次审讯,何某承认了其部分违法活动,并说出一名同伙香港人陈某。

何某供述了其部分罪行后,专案组的同志们最初感到案子已基本查清了,但在随后对案情况的梳理过程中,感到何某只是供述了一部分的作案经过,并没有将案情合盘托出。其供述的和同伙之间在货物出口目的地、汇款目的地、货物生产地之间的活动从逻辑上来说缺少合理性。报经领导同意后,专案组进行了第三次进行异地调查。在广东汕尾税务、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在汕尾市区及下属县市走访、讯问了20余人,最终发现了该案的另一嫌疑人蔡某的线索。回来后,专案组再次提审何某,其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不得不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的真实过程:

2004年何某与陈某商议一起做珍珠出口“赚钱”,所获利润扣除费用后何某、陈某各拿50%。但因为陈某和何某两人都不懂珍珠,所以就找到做过多年珍珠出口业务的蔡某(汕尾人)寻求帮助。蔡某为何某介绍了浙江方面的供货商、香港购买珍珠的客户、开办地下钱庄的黄某。商定后,何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某珠宝公司,然后以香港某珠宝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大陆投资成立了青岛某珠宝公司,以青岛某珠宝公司名义做珍珠加工出口业务,并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青岛某珠宝公司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后,何某从公司账上提取现金,再汇到“地下钱庄”指定的南方城市的账户上,再由“地下钱庄”将钱打到香港某珠宝公司,香港某珠宝公司再将资金汇入青岛某珠宝公司。采取这种方法,何某用这些钱在香港珠宝公司和青岛珠宝公司之间转圈,形成出口业务结汇资金流,制造青岛珠宝公司业务正常结汇的假象。20046月至20057月期间,青岛某珠宝公司收到注册资金138万美元,结汇资金1007万美元,共计约合人民币9457.70万元。流出资金中汇往深圳、汕尾的“地下钱庄”黄某等31人,总计8236.70万元。经查证,这些资金都不是用于购买珍珠的。扣除这部分资金后,青岛某珠宝公司可以支配的资金只有约1221万元,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记录7900余万元货款。

由于采取非法手段转移资金,何某不敢将原始的银行凭证放在账中,而是另外将未用的空白银行凭证交给会计李某,由其根据做账需要随意填写,制造“企业出口业务正常结汇、原材料采购正常付款”的假象。

虽然何某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供述的比较详细,但却拒不供述其真实的货物价值。根据何某和该公司职工的证词,该公司原料珍珠的来源地就在浙江诸暨。根据上述人员及货代、海关、机场安检人员提供情况和货物托运单据,该公司出口的货物确为珍珠。但上述人员对于该公司原料珍珠、出口珍珠制品的真实价格都不知情。鉴于何某拒不供述其采购原料珍珠的真实价格,但最终税务机关采用了按照该公司资金支付能力推定其购入珍珠价值的方法(以后公检法机关也采纳了这种方法),认定其购买的珍珠原料的价值最高不会超过1200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反观本案查办过程,该案的阻力主要来自于现行部分税收政策操作性较差,导致案件取证难、定性难。

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征管难度大。农产品交易零星分散,几乎均是现金交易。开具隐蔽性较大,均是现金支付,涉及农户数量多,分布地区广且较为偏僻,纳税人开具均是半真半假,税务人员难于核对其真实性,双方的制约作用不再存在,就算发现违法嫌疑及线索,调查取证工作量大而且难度也大,从而为企业虚开带来了“便利”,纳税人正是利用这一点,怀有“不可能被查到”的侥幸心理,频频作案。

2.目前对于税务机关涉案金融信息的查询权与办案要求存在差距,使税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较多的依赖于兄弟部门的配合。如本案中税务违法行为与洗钱这一新兴金融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如仅依靠法律授予的账户查询权,税务机关无权要求银行提供除企业账户以外的任何信息,因此就很难查清违法企业资金的真实流向,给税务机关独立办案带来较大阻力。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 青岛联海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款,故意抬高珍珠出口价格和数量,为自己开具与实际收购价格不符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86份,金额7931万元,税额1031万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5万元,待退税款564万元。作案手段:

(1)该公司成立之初,何某以票面金额1.8%的价格在浙江诸暨买了假(普通)发票入账,作为计算出口退税的凭据。后来感觉买来的假票可能会暴露,就让会计从账上冲出,然后再用虚开的200份收购发票补上冲账冲出的税款。

(2)该公司另虚开686份收购发票作为退税凭据。虚开收购发票上的农户身份证号码是何某当时从卖假发票的人那里要的;发票上的产品价格、数量则是会计李某根据何某提供的货物总价(远高于货物实际价格)计算出每份收购发票最多可填开的数量、金额,然后和出纳黎某据以填开的;收购发票上收款人(即农户)的名字都是由青岛某珠宝公司职工填写的。

(二)处理结果

青岛某珠宝公司虽开具大量虚假收购发票,但20042005年度抵扣凭证中有53份发票为合法凭证,可抵扣税款13995.58元。其20042005年度应纳税款为402.8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46号)第二条的规定,经“免、抵、退”计算青岛联海20042005年度应补缴增值税税款396万元。鉴于其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的行为,对待退税款564万元停止退税。根据《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396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调增其2004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00万元、2508万元,因其20042005年度处于免税期,所以不予补税处理,但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3.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国务院令第310号发布)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07125,该案主要嫌疑人何某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对青岛某珠宝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骗税分子采取的手段更趋隐蔽,作案时地域跨度更大。其手段由过去的“假票、无货、无资金流”逐渐演变为现在的“真票虚开、有货(低值高报)、虚假资金流”。。

本案反映,目前出口骗税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有货,货物价值远低于其出口申报价值,但因货物已出口无法直接对其出口价值进行鉴别;有票,其作为退税凭据的进项发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单证全都是真实的单证,但其进项发票或是由上环节生产企业虚开,或是由本企业自己虚开;有资金,从业务开展的过程看货物出口后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从境外汇入,从企业账面看“货物购进”后有货款对外支付;有成本,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指为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骗税分子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从场地、设备、资金流等方面制造一些假象,证明其“出口业务”存在。

骗税案件存在的上述特点使其较之以往同类案件更具隐蔽性。因此,在审核单证的基础上,要采取科学方法加强对出口企业横向、纵向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可疑企业。对有骗税嫌疑的要依法严格管理,及时查处,做到打防并举,确保打击力度。

(二)工作建议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现难、查办更难。案件查清了被骗取的税款也很难追回。为有效预防此类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建议:以防为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监督;合理分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打击力度;增强税务人员防范出口骗税的意识和能力。具体可以考虑:借助计算机利用科学的指标对出口企业进行纵向、横向分析,对异常企业先由评估部门调查,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新的作案手法、违法行为特征后,则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和评估部门,为这些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依据。加强部门间人员交流,提高各部门防范骗税业务人才储备。

思考题

1.改进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措施?

2.对“骗取出口退税”比较规范、简洁的描述?

3.金融信息对税务案件查处关系比较密切的除帐户信息外还有哪些?

考试练习题

1、根据规定自(  )时间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A200111

B200211

C200311

D200011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可按规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和()。

A、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B、增值税、消费税

C、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D、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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