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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管理咨询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查处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税务机关能够统筹组织,通过互联网和税务数据库查询获取外调协查取证的线索,从而查实了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对税务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2月至4月,某市地税局税收违法举报中心先后三次收到举报信,举报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采取“大头小尾” 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的手段偷税,并列举了咨询公司的一些财务数据。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此案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咨询公司199941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经营范围: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会议服务。

咨询公司2003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7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2万元。2004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2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案件查处的起始阶段,专案组并没有盲目的就账查账,而是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检查方案。根据咨询公司是正常申报纳税户的情况,拟定采取先行调取该公司全部账簿资料、发票购领簿、发票存根以及全部合同文本,核定账面数字后,再依据举报线索逐笔核对发票记账联和发票联的金额,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 “大头小尾” 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问题,从而确定事实。

(二)检查具体方法

2005217,专案组电话通知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会计不在为由推诿搪塞,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接受检查。39,专案组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咨询公司采取停售发票的措施。当日下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不得已与专案组正面接触并做了询问笔录。

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公司业务量不大,年收入额四、五十万元,会计是外地人,春节回家至今没有回来,公司的账簿资料都被会计带走了。专案组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发票存根,法定代表人称都销毁了。专案组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抓紧提供相关账簿资料。然而,316,咨询公司突然告知专案组,已经办理歇业手续,并出示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针对咨询公司抵制检查、拒绝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专案组按照预定的方案,迅速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一是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暂缓办理其税务注销手续。二是依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采用拉网式外围调查、逐笔落实应税收入。

首先,专案组利用互联网和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库对咨询公司的客户单位进行查询,落实这些单位的经营地址。咨询公司总部设在某直辖市,在大连和青岛分别设有其办事机构,该公司与全国1000多个客户有业务往来。举报材料当中最关键的客户名称几乎全部是简称,既没有客户地址也没有联系电话,举报人也无法回忆出这些客户的其他可供寻找的线索。这些,为寻找客户核实情况带来了极大困难。

专案组利用举报信提供的有用信息,使用现代化手段,通过两个网络进行查询。利用市局的相关查询系统对咨询公司总部的客户进行查询,取得了坐落在该市的客户的详细资料。利用互联网对青岛、大连办事处的业务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拉网式的检索,最终确定了一部分客户的可用资料,锁定了被调查单位。

其次,根据已掌握的客户情况开展外调,外调工作从三个方面同时进行。

一是向外省市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请求协查。共发出了协查函14封,涉及36个企事业单位。根据已收到的13封回复函表明,咨询公司与其中24个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17份,开具发票70份,取得收入情况为:200386万元,200431万元,合计118万元。

二是召开了全市范围的协查工作会议,部署本市的协查工作。共协查96个企事业单位。经核实,咨询公司与其中47个单位有业务往来,签订合同45 份,开具发票52份,取得收入为: 200356万元,200445万元,合计101万元。

三是派专案组人员赴德州、长春等9个城市的业务大户调查取证,先后对某太阳能有限公司、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汽车制动器厂、某国际电气公司、某集团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某曲轴有限公司、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汽车厂、某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16个单位调查,调查发现咨询公司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21份,开具发票50份,取得收入情况为: 2003278万元,2004392万元,合计670万元。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特别强调了证据链的完整性:既要有发票(复印件),又要有回款单(复印件),还要有该发票、回款单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金额巨大的,还复印了相关账页。

在取得复印件的同时,要求出具证据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个别出证单位不愿意加盖公司印章,找出种种理由,甚至把聘请的法律顾问都请了出来,检查人员据理力争,依法办事,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

在对于个人收入的检查方面,专案组借助银行资料进行核查。先后取得了咨询公司和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代开工资协议》以及大量咨询公司签发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劳务费的原始明细资料。证据表明,咨询公司2003年委托代发工资、劳务费274万元,2004601万元。两年共计875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该咨询公司从事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指导别人遵纪守法的同时,自己却干着偷税的违法勾当。而且他们利用已经掌握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从基础环节开始,阻挠、抵制税收执法检查,给税务稽查制造麻烦。咨询公司的偷税手段虽然简单,但采取了各种手段阻扰检查,拒绝提供账簿资料。先说过年放假没上班,再说会计回家过年,账簿拿不出来;而后是会计离职把账簿资料带走了,还带走了几张支票;左一个说明、右一个声明,就是不把帐簿资料提供出来。最后还采取注销税务登记的做法,拒绝税务机关的检查。

本案检查中,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检查人员持之以恒,使案件得到了最终的查实。如果没有各级领导的坚决果断查清此案的决心,此案很难深入进行下去。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 营业税方面。咨询公司2003年开具发票112张,发票金额421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73万元,在账簿上少列营业收入348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19.1万元; 2004年开具发票60张,发票金额469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26万元,在账簿上少列收入443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24.3万元,两年共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43.4万元。

2.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咨询公司未提供任何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按15%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万元,核定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2万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9万元。

3. 个人所得税方面。咨询公司2003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万元,2004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8万元。两年共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0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9万元。

(二)处理结果

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稽查局对该咨询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 追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43.4万元,企业所得税39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按其应扣未扣税款总额处一倍罚款共计259万元。责成咨询公司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9万元。

3. 对少列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合计81万元。

4. 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该单位偷税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专案组依法执行税款入库,在咨询公司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查封其银行账户。在法律的震慑下,咨询公司缴纳了各项税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本案的成功查处是全国税务系统协调配合的结果,充分发挥了税务协查机制的有效作用,如果没有相关省市的大力配合,如果没有本市各区县税务局的协助,本案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充分显示了协作办案的重要性。

2.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是本案得以查处的关键。本案中,主管副市长亲自过问,两次听取检查汇报,多次做出指示;市局领导直接指挥,责成检查组务必将此案办成铁案;市局各业务处室协调配合,无论是在财力上、人力上,还是在把握税收政策上都给予了支持。为本案的查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作了条件。

(二)工作建议

1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企业资金流这么大,用票量这么大,税务部门应该加强案头审计工作,及时掌握、及时发现问题。

2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该实行公告制度,避免企业恶意逃避税收和其他债务,如有税务纠纷,则延期注销。

3.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由于纳税人拒绝提供任何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只能通过举报线索开展外部调查,举报线索粗糙,影响了本案的检查成果。如果赋予税务部门搜查权,可以对纳税人经营地进行搜查,那么,税务检查的进度将会更快,效率会更高。

4.建立发票查询平台。目前,利用虚假业务的发票偷逃税收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偷税形式,而税务发票的使用数量巨大,真假发票难以核查。不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没有一个较好的核实发票真实业务的查询系统,如果没有举报和协查,很难发现这部分发票问题。因此,对于普通的发票,税务部门也应尽早建立查询系统和平台,不仅可以提高税务机关核查效率,还可以方便纳税人查询,避免遭受意外损失,同时还可以较好的堵塞利用发票偷逃税的漏洞。

思考题

1. 税务稽查中,从哪些方面检查发现“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行为?

2. 售卖发票人员仅凭《发票购领本》售卖发票时,如何审核才有效?

考试练习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2.纳税人发生那几种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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