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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村经济合作社涉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针对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税收管理现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尤其是在税务稽查实施、文书送达、税款执行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11月份,宁波市某区稽查局连续收到群众署名举报,反映某村经济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建造该村厂房过程中用收款凭证代替工程发票入账,存在偷税问题。区局领导十分重视,决定由稽查局组成专案组,查清举报反映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村经济合作社属于村级经济体(以下简称“该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农村集体性质经济组织。该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现任法人代表为李某。合作社未办理税务登记。某村地处城乡结合部,该村利用土地征用与旧村改造积累了资金,建造了一批厂房用于对外出租,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收入归村集体所有。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举报反映情况,专案组在检查前作了检查分析和准备,决定采取实地检查账务的办法,争取一举查获工程发票和房屋租金收入证据,并从账簿记录中查处单位和个人涉税问题。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遭遇阻力

  在对该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进行外围调查后,检查人员于2005年11月11日正式进村检查。检查中与其他纳税人明显不同的是,该合作社法人代表的态度一开始就让检查人员进退两难。检查人员在村办公室刚表明来意,法人代表李某表面上态度非常热情,但对询问的涉税问题却一概推给前任法定代表人徐某,并表示所有的税款应该让前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村里的钱是集体的,不能出“冤枉钱”。这样的表态还得到在场许多村民的一致响应,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给办案带来很大阻力。

  2.克服困难

  检查人员没有气馁,几次到该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初步掌握了对方的涉税经营项目及收入状况:合作社拥有自已的建筑施工队,为村里建造标准厂房用于出租营利。而且了解到合作社的账簿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归口管理。检查人员迅速到街道的农村会计服务站要求查看该合作社的有关会计账目,但有关经办人怕被村民事后指责,不愿全力配合。检查人员进行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在取得配合后,加班加点,一一提取了有疑问的凭证资料复印件,逐张稽核原始凭证(由会计服务站签章确认),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证据。

  3.审理定案

  根据证据显示,该合作社2002年至2005年6月份期间,为村里建造了一批厂房并用于出租营利,只申报了部分应纳税款。鉴于村里的特殊情况,区局领导要求尽快拿出稽查报告,审核定案。

  稽查局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对内,抽调业务骨干将取得的证据逐一比对核实,并输入电脑,分门归类,将凭证上的发票单据分成两大类:一是按建造厂房的项目名称归集,如某新厂房,某家俱厂房等;二是按时间顺序归结出租收入,以年度划分,如2002年出租收支明细表。对外,继续派员到村里做工作,说明税收政策,争取村委会的理解与支持。

  经过紧张工作,该合作社的涉税问题水落石出了。检查人员带着最终确定的证据材料再次找到村里,在证据面前合作社负责人承认了违法事实,但拒绝在任何资料上签字,认为这是前任法定代表人办的违法事情,要找以前的领导签字,税款也应该让以前的领导个人补,不能让村里出钱。

  为慎重起见,检查人员再次比对证据材料,确认在程序和证明力上无误后,及时上报区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区局集体会审认为:该案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对方拒绝签字不影响依法追缴税款。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查实,该合作社建筑施工队自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份,少计建筑业应税收入合计250.76万元;厂房出租租金收入有42.2万元没有申报纳税。因该合作社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稽万元,罚款6.83万元,合计20.50万元。

  四、文书送达及税款强制执行

  (一)文书送达难

  本案稽查环节虽然遇到不少阻力,由于及时取得凭证资料,案情认定并不复杂。但真正困难的还在税款的执行环节。随着涉税事实的明朗,稽查局遇到的办案阻力反而增强了。

  举报群众的初衷是针对原法定代表人徐某个人的,而现实的情况是:税务机关既没有追究徐某的相关责任,也没有定性为偷税移送司法机关,却要向该合作社追缴税款。村级合作社经济体是特殊的纳税人,相当于“股份制”企业,每个村民都是一个“股东”。合作社补缴税款就必然关系到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税务机关面对的阻力就不单单是一两个人,而几乎是整个村的集体了。

  当税务人员前往该合作社,依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送达告知时,几乎被村民“围攻”,村民们你一句我一句地指责、嘲笑税务人员。每次去村里,虽然税务人员都耐心地解释和沟通,但身边都会围着不少村民“起哄”,合作社领导谁也不愿带头签字。

  税务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文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方式。每种送达方式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稽查局领导结合本案的实际决定依法送邮寄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2006年5月15日,稽查局在邮局用挂号信寄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要求邮局提供回证,但对方也许从信封上看到税务机关名称,竟然直接拒收退回。再寄,再遭退回!这样,就只能采取留置送达了。经与街道办事处协商沟通后,税务人员与办事处委派联村干部同往,当面签字见证了该合作社拒收的事实说明,税务人员再签字后将文书留置在村办公室,视同为有效送达。

  (二)税款执行难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从金融机构扣款和依法拍卖财产等方式。同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罚款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本案虽已具备强制执行的全部要件,而且除了强制执行,的确没有更好的办法。但是,稽查局仍然希望该合作社能主动缴纳税款,另外,即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时间上也有个硬性要求,因为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罚款部分,只有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一般为60天,行政诉讼期为三个月。本案中具体地说,应当给予该合作社最长的起诉期三个月时间,如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考虑采取强制执行。

  期间,税务人员多次上门协调沟通,街道方面也做了努力。但村领导却说,“别为难我们了,没人敢拍板啊,二十万元不是小数目,每个村民都有一份额,谁同意交税村民就让谁出这笔钱”。在这样的情况下,经区局局长批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调查,该合作社的开户银行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如果不能一次扣款成功,村里很可能转移存款,再追缴就更困难了。因此,稽查局对执行的时机进行了重点把握,得知村里有一笔大额款项入账时,在信用社的配合下,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迅速有效地依法进行了强制扣款,全部应缴款项20.50万元一次性划拨成功,本案终于圆满执行结束。

  五、案件分析

  (一)农村新兴经济体的税收管理需要引起重视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的多元化,应税行为的增加,如何加强村级经济体的税收管理与监督,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单依靠对方产生纳税义务后主动申报是远远不够的,简单的税法宣传很难产生好效果,单纯的刚性执法更容易导致群体性抗拒心理。

  作为税务机关,做好村级经济体的税收宣传和管理,实施依法税收稽查,都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做好这些工作,需要一个长期的、综合的系统工程。一是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社会税收宣传氛围。二是加强税收综合监管,在税源流转环节加强管理,鼓励使用正式发票。三是通过依法行政,营造举报必查,查必执行的良好环境。

  (二)税收执法效率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本案印象最深的是执法程序上的困难和严谨,无论是邮寄文书,还有留置送达和强制执行。在工作中,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稽查执法刚性的不断增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会时有发生。如何合法、快速地送达文书,不仅是税收执法无法回避的问题,也对执法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征管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手段,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实际中即使符合条件的也一般很少采用,主要是因为效率原因,银行扣款要牵涉到细节的方方面面,更何况财产拍卖这种方式,税务机关要走出税收执行的困境,必须要依法行政。

  税务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税收执法权,同时也必须履行执法义务,承担执法责任。在具体案例中,税务机关有时难免会遭遇两难的困境,如果坚持依法行政,那么执法成本会很高;如果坚持效率至上,又容易陷入程序不合法或行政不作为的尴尬。税收强制手段体现了税法的刚性和严肃,需用时必须坚决用之,但硬性执法毕竟不是灵丹妙药,在稽查工作中不宜作为解决阻力的首选方案。税务部门还是应宣传税法,加强沟通,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和谐执法应成为税务执法的主旋律。

  思考题:

  通过本案,税务机关在面对拒不配合的纳税人时,应如何做好行政效率与和谐执法的有机协调?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文书可以采用哪五种方式送达?

  2.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什么法律成立的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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