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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服饰代理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中,税务检查人员对纳税人隐匿收入的情况判断准确,依法采取了提取电子证据,冻结银行账户,以及在熟悉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采用的许多攻心策略,让涉案纳税人向被冻结账户不断打入资金,承认违法事实,最终办结了一个“性价比”极高的案件,一系列办案策略和手段,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6月下旬,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举报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涉嫌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大量收取货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稽查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成检查组开展查办工作。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通过CTAIS查阅Y公司征管资料,Y公司成立于20021219,经济类型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琚某,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Y公司是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品牌服饰在浙江、安徽、江苏、上海三省一市的总代理商,单一从事该品牌服装的批发和零售。

2003年至20055月,Y公司共缴纳增值税73万元,税负率为0.9%;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税款申报缴纳无异常现象,会计年报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组分析认为,如果举报属实,Y公司可能存在进销均为体外循环的问题,仅从会计账面是无法突破的。在此类贸易公司中,只要会计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往往以销定进做账。Y公司所代理的服饰属于品牌休闲服饰,面向年轻群体,商品价格低,消费者往往不需要索取正规销售发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整个销售体系自上而下的账外经营。结合目前的税收环境及举报内容,可以推测Y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必须进行突击稽查。但稽查的难点是进入该公司现场后如何在最短时间内确定负责账外收入资金、销售、货物的公司人员,出其不意地获取以上三方面相关的账外偷税证据。因此,选派了富有经验的稽查人员前往,并在查前案情分析会上探讨了多种稽查方法,确定在未判明相关责任人员和偷逃税款证据存放点时,不要贸然出手。先以日常发票协查的名义进行探察,一旦上述目标落实,则要迅速行动;同时对稽查人员作了相应分工,要求在取证时注意相互策应,密切观察公司人员,防止转移偷税资料;要求事先办妥调账的法律手续,携带大容量移动硬盘;在办公室安排待命的人员以保证支援,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作了应对准备。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出其不意,查获账外证据

2005628上午,三名稽查人员对Y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公司办公现场为上千平米的大开间,数十名职员在一起办公,无任何部门显示牌。接待人员为Y公司副总兼出纳王某(系琚某的嫂嫂),经了解法定代表人琚某外出考察不在本市。稽查人员一面不动声色地要求公司联系在外地的琚某,一面通过和王某及部分公司员工闲谈,对公司办公布局作了初步了解,锁定了公司出纳和计划销售部的工作电脑机位。随后,稽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相关检查程序后立即从该公司出纳王某办公电脑中,成功查获了户名分别为琚某等3人的15个涉嫌收取货款的个人银行账号及全部130余家加盟商的信息资料。同时,稽查人员又在计划销售部袁某的电脑上查获了所有浙江加盟商2004年的供货情况和收入明细及2005年的部分供货情况和收入明细。眼看内情将暴露,现场公司人员从起初茫然不知所措中醒悟过来,就在稽查人员复制浙江省供货资料时,开始通过电脑联机有意识地删除资料。好在稽查人员已抢先一步,几乎就在复制完成的同时,电脑屏幕上的被复制资料也随即不翼而飞(因为在复制时是无法执行删除命令的)。公司员工此时都将电脑关机后离开座位。由于现场电脑众多,未查获到其他二省一市的发货资料。(事后了解,Y公司有电脑维护部及多名专业电脑人员,现场30多台电脑中有3台分别按地区录有浙江、江苏、安徽和上海的配发货资料,在稽查人员复制浙江地区资料时还有其余二省一市的发货资料被联机删除)。为进一步取得有力的原始证据,稽查人员及时提出了察看仓库的要求,对方以“仓库保管员生病不在,仓库关门”为理由来对抗检查,甚至拒不提供仓库所在地。公司员工三五成群站在周围,现场气氛已相当紧张,检查已无法得到配合。由于未在该建筑楼内发现仓库(事后得知,公司仓库在其他建筑楼),稽查人员决定撤出该公司,但仍要求公司员工立即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尽快与稽查局联系,接受相关调查。

2.税警携手,加大办案力度

通过对获取资料进行还原分析并和账内资料对比,稽查人员初步认定这是一起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应税收入的重大偷税案件,这与预先分析情况相一致。局领导听取汇报后,立即和检查组成员分析了案情,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具体指示,要求加大稽查力量,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

为了尽量减少相关人员串供交流和喘息思考对策的时间,稽查局于629适当调整了对此案的稽查方案。一方面,稽查人员抓紧时间,要求Y公司营销部的“销售跟单员”配合确认大量已提取的发货资料。同时,通知Y公司出纳王某及公司会计到稽查局依法接受调查询问,了解公司日常运作的有关情况,其间稽查人员适时和对方闲谈,一张一弛以保持适当的控制力。由于大量的账外货款收入全由出纳王某经手,她本人的心理压力非常大。稽查人员明确告知其是偷税行为的协从人员,要想减轻法律的惩罚必须积极配合税案的查处,如实坦白交代其在Y公司实施偷税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公司偷税的具体手段。通过大量的耐心说服教育,迫于事实压力和政策攻心,王某的心理防线开始松动,最终承认了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偷税的行为,并确认了以琚某等三人为户名的10个账号为隐匿账外收入的账号。但其在录完笔录后又有所反复,之后则以头痛、身体虚弱为由不作回答。据此,稽查局领导认为根据现阶段掌握的资料已具备向市局申请检查个人账户的条件,立即布置稽查人员履行申请手续后,对三人的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进行检查。针对企业法人代表一直回避,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为了防止纳税人走逃、抽离资金,稽查局又及时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要求他们对该案提前介入并配合查案和冻结Y公司的银行账户。

在开户银行的配合下,公安局于630依法冻结了Y公司在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近300万元。同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会同税务检查人员再次前往Y公司。由于Y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未露面,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留守人员做了大量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公司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公司全体员工的身份证及电话号码资料。再次通知出纳王某和营销部“销售跟单员”袁某到稽查局配合调查。

由于琚某一直未出现,公安人员着手对琚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因王某和袁某当日一直在稽查局未回,而公安人员的出现和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压力最终迫使琚某于630日晚上22现身,来稽查局接受调查。而在这之前3小时,通过2天的奋战,有关销售跟单员袁某(负责浙江供货跟单)的电脑资料经打印整理后已由公司经办人全部签字画押确认,并做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固定了有关证据。

3.政策攻心,揭开税案真相

从查处的涉税案件分析,当事人一般不肯轻易承认偷税的事实,琚某也不例外。因自知偷税额巨大,琚某第一次出现在稽查人员面前时,除承认有偷税行为外,对偷税行为避重就轻,且以记不清为由予以回避。但琚某在言谈中不止一次地表示此事与王某和公司其他员工无关,她一人做事一人当。说明琚某一方面好面子,不想拖累亲戚和员工,同时也顾忌王某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旦顶不住压力而破坏事先的攻守同盟,造成自己的被动。作为本案的首要人员,打消其侥幸心理,突破其心理防线对本案的突破具有决定性作用。通过与琚某的初次接触,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分析了她此刻的心理状态,加上对其家庭背景的外围了解,决定加大正面交锋的力度。办案人员开始不断强调其偷税行为已触犯法律,抗拒调查或出具伪证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惩处,并适时对王某已承认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客户货款匿报销售收入的情况向琚某作了适当披露,酌情出示了销售跟单员袁某已签字确认的部分发货证据资料,敲山震虎,使其明白攻守同盟的脆弱,同时强调了税务和公安部门有足够的能力通过对外围客户和银行账户的依法调查取得Y公司巨额偷税的证据,而现在是希望琚某能争取主动,以积极配合的姿态加快案件的查办。办案人员还把话题转到了琚某的家庭,说明个人经济上的“损失”可以重新再来,家庭的和谐美满被破坏了是难以挽回的……。

整整一个半小时的政策攻心,在既有事实面前,在办案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谈话中,琚某放弃了抵抗,表示愿意配合,争取从宽处理。根据琚某的交代,稽查和公安人员兵分两路连夜实施了取证行动,再次获取重大战果。一组由检查科长亲自带领,在出纳王某的朋友家成功查获了关键性证据——5本账外账。另一组则由琚某陪同到该公司仓库调取货物出库凭证。由于该公司对加盟商的销售原则上是实行“先款后货”,且除非质量原因不予退货,所以跟单员的配货资料及仓管的装箱单在发货三天后客户如不提出异议就无保留必要,部分发货记录在历次清理中已销毁,因而仅调取了该公司部分原始的出库记录凭证。

琚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终于承认了两年半时间里约匿报应税销售收入1.7亿元的重大违法问题,并表示愿意根据回忆,复原部分出库记录。稽查人员及时要求琚某在短期内向所冻结的公司账户先打入资金1000万元(通过对琚某心理状态的分析,采用了逐渐递增的方法,后增至2000万元,最后冻结了5000万元)。至此,稽查人员经过65小时的连续奋战,一个涉嫌隐匿应税收入1.7亿元的案件得以突破,并为全案的成功侦破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在调查取证取得重大突破的基础上,稽查局对检查工作迅速做出新的部署。一方面组织力量精确统计Y公司账外隐匿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取得有关银行的支持,对查获的15个收取货款的个人银行账号,提供银行明细对账单;同时要求琚某根据回忆的客户及其他相关材料,还原其部分配货资料,巩固证据。

随着案情的明朗化,稽查局及时向市国税局和省国税局报告。此案引起省局高度关注,决定将其列入省国税局、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案件。国家税务总局也将此案列入督办案件,并派出工作组专程实地了解案情,做出部署。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稽查初期的快速突破使琚某措手不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琚某开始出现反复。琚某先是改口说被查获的15个个人银行账户是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借用琚某的账号收取货款,涉及货款是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在华东的自行销售收入。未获成功后又采取拖延战术,对部分配发货资料迟迟不予提供;对税务部门收集的证据不予确认。因此,稽查局对案情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认为账外收入涉及大量的现金交易,从上到下的资金和货物均为体外循环,即使涉及银行汇款也大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外围调查犹如大海捞针,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具有积极的作用,决定除继续加紧对证据的收集完善外,及时进行两方面的工作:

1.根据多次交手,发现琚某经常试探是否会对其上家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和下家诸多加盟客户采取行动。由于市国税局和稽查局在办案初期分析外围取证的时机、方向和方法时,考虑到账外偷税大都有上下体外循环的特点,在基本案情尚未查明的情况下贸然展开外围调查无法保证突然性,效果不一定理想,也有可能促使琚某完全走向公然对立。琚某担心辛苦建立的销售网络受清查影响,其上家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更怕引火烧身,暂缓外调可以牵制琚某,按兵不动反而更具威慑作用,决定将主攻方向仍放在Y公司本身。此意见得到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组的认可。因此税务检查人员曾多次回避琚某的提问而着重强调外围调查是对直接证据的适当补充,希望琚某能配合稽查人员对已提取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事实证明,这一有效措施麻痹了对手,使之产生了侥幸心理。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在Y公司案发后也曾提供部分资金给琚某,帮助其向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打入资金。抓住了问题的焦点,稽查人员对琚某实行进一步的心理攻势,使她感觉到检查组在对部分证据无法得到她配合确认下将开展外围调查,包括Y公司以个人账户向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汇出货款的调查,使琚某的认识态度有了进一步的改变。

2. 在办案进程遇到阻力时,稽查局局长两次亲自约谈琚某,从政策、人生价值、本案中琚某的利弊得失等方面,说服她放弃侥幸心理,在行动上积极配合税务稽查,而具体表现就是既要配合稽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又要积极筹措补税资金,弥补国家的税收损失。

恰到好处的多种检查方法和技巧,使琚某历时一个月的心理摇摆终于转向了完全配合。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稽查局抓住线索,科学取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形成了44册案卷,使实地稽查中查获的电脑资料、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和该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弄清了Y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的全部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认定,Y公司在2003年至20055月间,采用设立账外账的方法,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货款匿报应税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五本账外账均按15个账号存入的销售收入登记入账(其中2个账号是前账销号销户,后新开续账的),共计收入额28362.18万元,其中:

1. 15个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转存往来款8055万元;

2.客户间往来的非货款收入2643.57万元,其中:保证金841万元;退货款0.28万元;客户罚款50.59万元;客户归还借款661.70万元;客户归还启动借款资金1090万元。

3.截止2005531,已收款尚未发货金额1451万元。

4.隐匿应税销售收入16212.61万元(28362.18-8055-2643.57-1451)未登记入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Y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99.49万元、加收滞纳金221.98万元,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其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于缴税额(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0.8倍的罚款,即罚款2043.31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额入库。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本案查结后,根据市稽查局提供的信息,针对品牌商品从厂家到代理商再到加盟商之间体外循环、不开发票、相互关联的经营特点,总局专题召开浙江、安徽、江苏、上海和广东四省一市的国税局稽查局长会议,对有关涉案厂商的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以求扩大战果,进一步严打偷税犯罪活动,为国家挽回损失。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外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相对其他重大偷税案,无论是在财力、物力还是人力的投入上并不是很大,但本案的查处严肃了税法的尊严,挽回了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对纳税人起到了应有的震慑作用,其查处结果的“性价比”极高,这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

1.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极大地支持了案件的成功查处。在本案中公安部门的介入与配合显示了强大的威力,对本案的顺利查处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2.做好充分的查前分析和准备工作。分析涉案企业的经营特点,确定突击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稽查方案,对参加人员做好科学分工,事先尽可能准备好相关的法律文书,在稽查时既能保证依法行政,又能确保取得和固定涉案证据。

3.进点稽查后发挥高效率,环环相扣,出奇制胜。善于分析问题、发现问题,运用熟练的电脑操作技巧尽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提取各种证据资料,这是查案的关键,书证、物证的及时取得对相关当事人心理的突破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

4.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有着积极作用。本案中,稽查人员的综合技巧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在和涉案企业十余名相关人员的交锋中,稽查人员充分做到知己知彼,始终给对方保持应有的压力,政策宣传和心理攻势做到了刚柔并济,即使在困难时刻也未放弃过对主动权的掌握。

5.及时实施税收保全资金。涉税案件的查处,既要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又要挽回国家的税款损失。本案在查处过程中,及时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并督促当事人保全资金的到位,保证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二)工作建议

1.加强现金交易监管,制定各项配套措施

隐匿应税收入之所以得逞,主要在于现金交易的泛滥和个人银行账户的私密性。国家已授权银行部门对利用银行账户洗钱的涉嫌账户进行监控。国家税收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建议全面实行税银联网,建立税银情报交换制度,在同名开户数量、接受汇款的笔数、收入金额或累计收入金额等方面确定若干标准,银行部门在个人银行账户监控中,如发现有涉嫌偷税的情况时,应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通知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挤压现金交易的流量并使之进入银行支付体系和对涉嫌偷税的个人银行账户实施监控,双管齐下的方法对打击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犯罪行为有良好的作用。

2.建立会计准入制度,加大会计监管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单位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税务机关对查处的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人员,特别是直接参与作案的会计人员,应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由财政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法律制度上形成对会计人员从事涉税违法活动的威胁力,促进会计人员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思考题:

1.如何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如何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

考试练习题

1.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是否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被查企业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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