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检查人员充分利用有限的线索,多角度分析纳税人长期零申报增值税的原因,以企业资金流为切入点,不断深挖细查,最终查出纳税人隐匿的存款帐户。同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权,取得了银行的配合,检查方法具有借鉴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6月,吉林省C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D房地产公司时,对D房地产公司取得的 H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顶格开具的3张2001年版(没有发票代码)普通发票产生了质疑,于是对发票开具企业H公司所涉及业务真实性展开调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H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份,系小规模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在初步调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在2006年7月份被检查的D房地产公司找到H公司吴某交涉,说原来开具的发票是旧版的发票,D房地产公司以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发票有疑问为依据,要求吴某把全部发票换成2004版发票。吴某于2006年9月给房地产公司开具了9张2004版的发票(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并答应以后都用新版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换发票,但房地产公司再找他时,吴某就不露面了。2006年10月,C市国税局稽查局正式立案,对开具发票的H公司进行检查。
2.通过征管软件查询到H公司2004年1月至2006年10月增值税申报和发票领购的基本情况。一是税负低,大量零申报。除2005年1月申报销售额14619.25元,缴纳增值税 584.77元外,其余月份均为零申报。二是发票领用量较大。
3.根据检查初期外围调查的情况,检查组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制定了三套稽查方案。第一方案是正常联系H公司进行检查;第二方案是通过外调扩展线索收集证据;第三方案是必要时请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助实施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采取第一方案实施稽查。发现H公司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联系电话号码是空号,检查组通过税收管理员找到会计的电话进行联系,但会计以她只负责报申报表,老板现在不给她开工资,所有帐簿资料都在老板手里为由拒不见面。检查组人员立即联系D房地产公司并从那里找到H公司吴某的手机号码。吴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承认与H公司有关。检查人员查找H公司的登记地址,希望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但通过实地查找,H公司登记的地址虚假。
2.鉴于前期调查反映出H公司有偷税嫌疑,检查人员经请示立即实施第三个方案。函请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助找到H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但是近两个月的时间过去,经侦部门都没有提供出任何信息。检查人员反而接到来自匿名电话的威胁,要求停止检查。
3.检查组加紧实施第二个方案,寻找案件突破口,终使该案水落石出。
(1)对与H公司有业务关系的D房地产公司进一步外调取证,发现了一些新情况。2004年初由H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与D房地产公司联系业务,提供外墙保温材料,双方签定了合同,进行了书面结算,总价款279万元,D房地产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130万元货款,其余款项以6套房屋抵账。H公司先后开具39份发票(2001版只有发票号码,没有发票代码)给D房地产公司,金额为279万元,双方结算完毕。
检查人员取得双方签定的合同、抵帐协议、结算协议、39份发票的复印件及D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提供付款的详细日期、金额及询问笔录等资料作为证据。但是要对H公司偷税事实准确定性,检查人员感到还缺少证据,就是这130万元资金,都是以转帐支票形式由H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自己拿到银行划转的,D房地产公司只有转帐支票的存根,无法提供130万元转入哪个银行、哪个账号。资金的去向成了谜团。检查人员整理检查思路,决定从资金的去向上寻找证据。
(2)检查人员决定追查资金去向。通过到银行查询,银行答复无法查出资金汇到收款人的哪个帐户。检查人员对D房地产公司的开户银行进行了调查,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银行只能查到收款人名称,原始凭证中只有转帐支票,而转帐时持票人(吴某)填的一式三联进帐单上有双方帐户,第一联(回单)当时已退给持票人,正常情况下持票人应将此联交出票人(付款人)做财务凭证(而吴某未将回单送交出票人)。作为付款银行在票据交换时将其余两联交换给收款人开户行了,其中第二联(贷方凭证)在收款人开户行作为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收帐通知)由收款人开户行转收款人,付款行除转帐支票外没有其他凭证可查。线索暂时中断。
(3)检查人员又想到另外一个线索,利用税收征管软件查到H公司基本银行帐户信息,看130万元是否转入。按审批程序,检查人员对H公司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J银行K支行进行依法查询。通过打印的明细帐反映,H公司在基本存款帐户上发生的资金往来非常少,2004年至2006年10月只有20多万元往来,而且多是零星的手续费等,没有130万元的踪影。
(4)推测有隐匿账户存在,深挖细察找线索。检查人员从银行取得的明细账,发现H公司收到两笔资金数额较大,一笔5万元,另一笔8万元。检查人员再次来到H公司“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根据经验要查资金来源必须查到收款行的进帐单第二联(贷方凭证),检查人员提出检查H公司的帐户资金往来原始凭证。银行不愿意配合,因为这项工作比较麻烦,要翻阅2004年、2005年凭证,但检查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并宣传了有关法律规定。经银行行长的审批,检查人员查到了原始凭证。翻阅了大量传票,终于在其中找到了这两笔业务的进帐单(贷方凭证),发现这两笔款项分别从另外两户房地产公司转来。检查人员立即复印了有关原始凭证,并由银行盖章注明出处作为查询银行存款帐户证据备案。
(5)抓住新线索进行外调取证,取得圆满成功。经调查,证实两户房地产公司都与H公司有业务发生,都是购买外墙保温材料,其中一户发生业务金额为34.2万元,另一户发生业务金额为54.1万元。房地产公司已将货款全部支付给H公司,H公司也分别给他们开具了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共17份。检查人员及时取得发票复印件、付款情况说明,并要求这两户企业提供转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证据备案。
通过查阅这些证据,检查人员从其中一份银行转帐进帐单第一联(回单)中发现H公司的另外一个帐户,即涉案企业在C市S银行L支行开立的一个帐户。检查人员再次履行审批程序,来到C市S银行L支行,要求查询H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银行明显拖延、推诿检查,检查人员向该行有关人员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此帐户是否为H公司的“基本存款帐户”?二是你行在为H公司开立这个“一般存款帐户”时是否依法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开户信息?L支行的主任面对提问无言以对,显然该帐户不是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信息也未在税务登记中登录。检查人员依法向其重申检查要求并指出银行推诿、拖延行为造成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提供了H公司在其帐户的对帐单及原始凭证。经检查,H公司与上述三户房地产公司发生业务收取的货款绝大部分转入此帐户中,共计193.3万元,案发时调查的13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此帐户中。至此资金流向彻底查清,所有证据也在一次次外调和对银行帐户的检查中取得并形成证据链,证实了H公司隐匿销售收入、提供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应缴税款的事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长期存在,稽查人员要作“有心人”,要善于发现线索,追踪线索。本案是典型的被查企业有意逃避拒绝检查的案件。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段实施偷税行为,是当前税务稽查面临的较为常见又最难取证查实的案件。对这种蓄意偷税的行为,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采取躲避的办法拒绝接受检查,有的还采取威胁检查人员的不法手段。本案检查中由于线索有限,检查人员从多角度分析,最后以追踪资金为切入点不断深入,查出涉案企业的隐匿帐户,并取得确凿证据证明其偷税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调查,H公司2004年至2007年3月期间销售外墙保温板、外墙保温网等货物。采用隐匿银行帐户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提供虚假纳税申报,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353.34万元,少缴应纳税款14.1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隐匿账薄凭证,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除追缴所偷税税款14.13万元外,处以所偷税额三倍的罚款42.39万元。
2.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涉嫌偷税犯罪,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了解并掌握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等情况,为税务稽查检查涉案账户奠定基础。通过本案查证过程分析,企业间业务往来频繁使用大量现金不符合业务常规,通常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而蓄意偷税的纳税人,要隐匿收入就在隐匿银行帐户上做文章。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规定,存款人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而且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但存款人开立用于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的“一般存款帐户”不必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因此纳税人往往通过开立“一般存款帐户”隐匿收入达到偷税等目的。随着银行对存款帐户管理的加强,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本帐户开户行书面通知,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业务流程的学习,以便在检查中运用有效手段。
2.用好《征管法》赋予的调查权,查询检查银行存款帐户权,重点解决部门配合问题。
(二)工作建议
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建材行业中许多企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对其的管理力度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相对较弱。对其使用发票及申报纳税的情况没有对比管理机制,造成涉案企业大量领购发票、开具发票,却在纳税申报时长期零申报,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现阶段假发票泛滥有一定的原因是此类企业作为买方市场造成的,给税收征管埋下隐患。因此通过对此类案件认真查处,重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
思考题
1.本案对H公司偷税的证据取得可以说链条清晰、证据确凿,你认为对逃避检查的行为还有哪些好的取证方法可以借鉴?
2.涉案当事人利用金融机构转账结算凭证记载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隐匿收入,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1.对纳税人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处理,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的存款账户行为处理有何不同?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