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纳税人采取隐蔽真实核算地,另立账户,隐匿凭证,隐瞒收入等手段,层层设防,规避税务管理与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正确分析案情,及时调整检查思路,采取多种手段寻找线索、取得证据,政策攻心,突破纳税人的心里防线,使案件圆满告破,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月,四川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举报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涉嫌巨额偷税。由于T公司的税务登记地和主管税务机关是N市国税局,四川省国税局稽查局责成N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办。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T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邓某,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冉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职工人近500人。公司注册成立时由邓某及家属唐某投资50万元,在成都市某大道租用厂房从事生产。2003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90万元在成都市双流县某镇购买30亩土地新建厂房,随后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2004年搬迁到新厂址。
T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品牌调料、火锅底料,近两年开发出有多种规格型号的调味品、小食品、肉食品、蔬菜制品、非酒精饮料等产品。公司下设行政、生产、财务、配送、销售、研发等部。销售部下设四个办事处,分片区负责国内三十多个销售点的经销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专案组调阅了T公司有关税收申报资料,排查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一是T公司税负偏低。调味品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广阔。T公司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突出,产品覆盖面广。公司成立后,在3年多时间里,资产规模扩大到1500多万。近5年T公司综合税负率在2%左右,各年末均无留抵进项税额。二是纳税申报存在疑点。T公司同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销售产品,也少量使用普通收购业发票收购农产品基础原料。T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申报的是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未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这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T公司产品销售多是总经销代理批发的销售模式,销售对象主要是超市或私营企业、个体批发商等,相当一部分经销对象不需要发票,应该有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在。
于是,专案组明确了检查方向与手段。专案组决定先派人到T公司实地调查,掌握企业机构分布情况,然后突击调账检查。明确检查重点是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及保管配送中心等部门,检查资料以账簿凭证等书证为主,对电子数据复制存储并打印。确定检查人员分3组实施检查:第一小组检查财务室,重点提取财务数据,用移动硬盘现场拷贝电脑数据库;第二小组检查销售部,重点收集客户档案资料、销售统计报表、业绩考核表等资料;第三小组检查生产车间和保管配送中心,重点检查生产记录、产成品库存,看是否账实相符。
(三)具体检查方法
1.突击检查,调查陷入困境
对包装物与产成品的统计分析发现:一是包装袋购进量大、规格复杂,无法准确统计。T公司2005年就有38种规格的常用小型包装,购进包装的计量单位有件、箱、斤、袋、个等,个别购进发票没有数量、只有金额,会计账簿只核算大类,没有分品种、分规格核算,记账不准确;二是包装用量与成品计量单位对应关系复杂,难以从包装用量推算产品出厂情况。T公司成品出入库与销售结转均以“件”为单位,不同系列产品每一大件内又有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小包装。如火锅底料产品有168g、200g、330g、400g等系列型号,从包装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
2.扩大调查,发现重要线索
为了打开僵局,检查人员决定到超市、集贸市场收集T公司不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调味产品,与账簿记录的产品包装品名、型号、规格等进行比对分析。终于,检查人员在一个小包装袋上发现公司除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地址、电话外,另有一个销售部电话。
专案组分析认为,这个销售部很可能是企业的核心总部。于是检查人员从发现的销售部电话号码入手,到电信部门查询电话使用人登记信息,发现该电话号码是以个人名字登记的电话,地址在成都市某某路16号。检查人员到某某路16号,通过与小区物管联系,找出了电话号码所在的大楼及楼层门牌号,并到现场调查销售部办公室。
检查人员用从销售部电脑中提取的2005至2006年各销售片区收入业绩考核汇总统计数据,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收入数对比分析,发现统计数明显大于记账数,判断T公司可能有销售收入没有记载到账内,也可能账外有账。但从该销售部也仍然没有提取到账外涉税凭证等关键证据。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对T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询问调查,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在此期间,邓某四处网罗关系说情,希望“尽最大努力让公司自己纠正,尽可能在税务机关处理不移交司法机关”。公司开始解雇员工,经销部负责人及五六个员工探亲休假。
3.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
办案关键时期,市国税局领导听取了案件进展汇报之后,指示将专案组人员分为两组,一组内查,一组外调。内查组从销售部收集的经营资料入手,重点查找整理违法线索。外查组从购货方入手收集违法证据。在公司客户群中选一批经销商,从购货方逆向调查商品流、资金流,收集销售发票、购销合同、银行凭证等涉税资料。经过努力,在客户提供的货款支付凭证中,发现几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回单,收款方开户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某分理处,收款单位是T公司。这个账户账号不是T公司登记注册的结算银行账户账号,说明T公司还另有一条资金流渠道。检查人员当即开具“税务机关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从银行查明这就是T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从2004年开设以来,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一部分销售货款被汇入该账户。T公司偷税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依法再次对T公司老总邓某询问调查。检查案人员对违法事实情节与邓某针锋相对,不断向当事人交待法律政策,突破其心理防线,在铁的事实面前,邓某经过长时间的复杂思想斗争,终于如实交待偷税违法事实,并于2007年2月5日、3月30日分别通知家属将隐匿于账外的涉税资料交出,共有银行收款凭证1384张、产品出库单222张等,至此偷税案彻底告破。
4.税警协作,当事人迅速归案
为彻底查清违法事实,稽查局启动“税警协作”机制,加大办案力度,由稽查局、公安局税侦大队联合行动。税务稽查专案组归类整理违法事实证据,公安方面迅速集中力量调查涉案人员。为找到财务总监冉某,办案人员在其住处蹲点守候。冉某多次更换住址,但终归案。
T公司偷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当事人邓某、冉某被刑事拘留。
5.发起协查,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
经过两个多月的系统归类整理,专案组向经销商所在地税务局发出协查函,对经销商与T公司的资金往来、货物往来、购销合同等进行认定,固定关联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经查,T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间,采取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某分理处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共隐匿货物销售收入4145.77万元,同时隐匿销售货物收款凭证1384张、产品出库单222张等凭据,在账上不列销售货物不开发票部分的收入,少缴增值税704.78万元。案发后,除当事人补缴增值税30万元外,偷税674.78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所偷增值税674.7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7.39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61.13万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T公司偷税案是一起隐蔽性强的案件,从作案手段上反映了当前偷税违法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是该公司有较强的反稽查意识。在经营机构设置上首先考虑隐密性,以多处存放涉税资料的手段应对税务管理与检查,并且采取了多重防护措施,一旦一个机构暴露问题,其藏匿保管的涉税违法资料有转移的时间和空间,让调查很难深入,反映了当前偷税问题的复杂性、隐蔽性。二是偷税目标明确,虚假账务处理更具欺骗性。开发票的收入全额记账,不开发票的收入不记账或少记账,用虚假记账依据应对税务管理检查,隐瞒收入的欺骗性极强,增大了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纳税人不开发票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尤其是现金交易收入,是偷税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目标。
(二)工作建议
1.加大对纳税人经营信息的掌握力度。要依托现代技术及管理手段,依法建立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处理平台,大力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通过充分掌握和分析应用纳税人经营信息,最大限度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2.强化纳税申报监督管理。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形成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对不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及时预警、监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