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案分析其他行业

某水泥厂偷税案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根据县局交办,芜湖市繁昌县地税稽查局于2002年9月12日至11月4日对安徽省繁昌县某水泥厂2001年度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单位原是黄浒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下属的一家集体企业,自1999年9月1日起由毕某个人投资50万元承包,经营地址在繁昌县黄浒镇,主要生产水泥及其相关建材产品,主要原材料均需外购。2001年度产品销售收入6214007.72元,账面利润—341733.64元。2001年度已申报缴纳地方各项税金43906.09元。该单位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销售数量3元/吨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稽查过程
    检查组采用逆查法,首先检查了该单位的2001年度的申报情况,发现企业所得税仅申报了2万元,未申报代扣代缴资源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明显不正常。询问财务人员,称上交政府的承包费中包含企业所得税,检查“产成品”科目贷方,发出数量共40374.80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101124.40元。检查“原材料”明细账二级科目“石子”、“煤矸石”、“黄土”收购数量,2001年度共收购石子30651.82吨、煤矸石3674.85吨、黄土6724.37吨,而记账凭证后面未发现已税证明单,财务人员在其他资料袋中拿出已税证明单,已税金额(税款)仅为6660元。在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时,未发现该单位的房产记录。询问财务人员得知,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未过账,在黄浒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再查,该企管办也无法提供,检查组根据该单位的设计生产能力,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情况核定其房产原值为1632210.71元。根据实际测量,确定其计税土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
    审查“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发现缴纳了国税查补的增值税13746.04元,未申报缴纳城建税。进一步审查记账凭证,发现其提取应缴增值税时的对应科目为“待处理财产损益”,审查该科目,果然发现了该笔金额。
    检查人员在审查“应付工资”科目时,发现二月份的工资数额偏大,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发现其中一张工资表上记载项目为“吨数”、“单价”、“金额”。将此张工资表上的人名同职工花名册和其他月份工资表核对,未发现这些人。财务人员这才说出真相。原来,这些工资实为运输费,由于当时未能取得发票,财务人员情急之下,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了这些运输费。
    三、主要问题
    (一)该单位2001年7月份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借方列国税查补增值税13746.04元,未申报城建税687.30元。
    (二)该单位2001年度共发出水泥40374.8吨,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1124.40元,已缴纳20000.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124.40元。其中2001年1—4月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993.75元。
    (三)该单位2001年度未按规定申报1632210.71元房产原值的房产税13710.57元,其中1—4月份4570.19元;未按规定申报8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4800.00元,其中1—4月份1600.00元。
    (四)该单位2001年1—4月份末代扣代缴煤矸石资源税476.48元、黄土资源税1650.76元、少代扣代缴石子资源税19541.68元;2002年5—12月份未代扣代缴煤矸石资源税1360.95元、黄土资源税1711.43元、少代扣代缴石子资源税35101.%元。
    (五)该单位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短途运输费9540.00元,无合法有效凭证。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城建税687.3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十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101124.4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
房产税13710.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四)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48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的规定,该公司应代扣代缴资源税59843.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对2001年1—4月份少代扣资源税21668.92元,由该单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2001年5—12月份少代扣代资源税38174.34元给予一倍罚款计38174.3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予以追征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支付短途运输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责令该单位于11月15日前改正,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五、原因分析  
    (一)该单位将国税查补的增值税,未记人“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检查调整)”,直接记入本年税金。提取税金时,直接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不易引起检查人员注意,以达到少缴城建税的目的。应该说这一个老问题,在我们地税稽查过程中常常碰到。一方面是由于国税查补税款并不是经常发生,企业对此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不了解、不重视,地税管理部门因不常发生宣传力度也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国地税信息沟通不畅,国税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情况,地税往往不能及时掌握,无法对企业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进行控管,不能做到事前有效监督。
    (二)水泥行业的资源税扣缴问题是该行业检查的一个重点,该行业对资源收购时的资源税扣缴普遍不太重视,对资源税已税证明单要求不到位,不及时扣缴税款。水泥行业未扣缴资源税,一方面是因为收购企业要求松懈,未要求销售方及时提供资源税已税证明单;还有一方面是各地对此要求不一,有的地方未要求有已税证明单;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资源税是价内税,销售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资源税,如要求提供该证明单,就可能抬高收购价格,不提供“证明单”,就可以双方“互利”。客观上也存在着应税产品的提供者大多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会计核算不健全,扣缴难度大的原因。另外应税产品征收的是增值税,发票由国税控管,地税缺乏相应的手段,管理手段落后难度比较大。
    (三)该单位以工资表形式支付运输费,一方面,可以省去开具或索要发票的“麻烦”;更重要的是可以“节约”部分价内税金,在无法取
得发票时,避免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有的企业甚至虚构职工,虚列工资;用工资表支付集资利息、房屋租金等各种费用,大肆偷逃税款,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现在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存在问题较多,由于企业自主用工,临时性用工较多,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政府劳动部门对职工工资的管理也放开态势,地税部门对工资人数和发放情况难以核实,管理存在相当困难。
    (四)地方政府干预税收,税法意识淡薄,主管税务机关疏于管理,致使企业将税款同管理费混为一谈。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财务资料的保管不重视,使固定资产资料遗失,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不提折旧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对征收分局核定的企业所得税,该单位只申报了2万元,其余未申报,企业提出是因为政府违规操作,在承包协议中注明了企业上交的承包费中含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且已经上交给该镇企管办。
    六、对策分析
    (一)应加强对过度性科目的检查。由于其科目的特殊性,容易被企业财务人员利用,加强此类科目的检查,往往能发现重要线索,进而发现问题。另外要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建立日常通报制度,尤其是在涉及到对方需查补税款问题的时候。随着管理手段的提高,要逐步做到检查的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二)要加强对资源企业的源泉控管。对收购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要求收购企业的原始凭证后一定要附资源税已税证明单,不能简单的将“证明单”单独保管,以免造成重复抵扣。对没有已税证明单又没有扣缴税款的,一定要处罚到位。全省对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已税证明单管理一定要统一尺度。完善已税证明单管理制度,要求扣缴资源税的企业一定要有扣缴户底册和分月分户的扣缴资源税明细表、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登记表等详细资料。
    (三)加强日常征管。该单位房产无原始资料,只能在检查时进行核定,平时也未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此,企业内部和管理分局都应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如让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按照规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征收分局在资料未完善前应及时进行税款核定。   
    (四)要加强对企业人员工资方面的管理。企业的期初的原始资料中,一定要有企业职工名册,企业用工变动,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职工名册有怀疑,可以到企业进行核对,也可以要求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还可以查阅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名单等。要发挥地税部门的优势,建立计税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的联运机制,只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员的工资才能允许税前扣除并按照计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增加纳税人虚增职工总额的难度,提高其做假的成本。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