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主要从事毛棉籽脱绒、低级棉加工业务,主要产品有皮棉、棉籽、短绒等。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1171万元,会计利润9635元,销售利润率仅为0.08%,与当年棉花加工行业产销两旺,获利可观的情况相比,反差较大。稽查局于2002年12月7日至18日对该公司2001年度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稽查过程及问题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01年度存在下列问题:
(一)账务处理不规范,成本核算不准确
一是“以采购数定领用数”,该公司在账务处理上,月末将当月采购的籽棉数量,全部作为加工领用数量,原材料成本全部转入当月生产成本,原材料账月末无结存数。二是“以销售数定产出数”,该公司月末将当月产成品销售数量作为产成品的入库数和发出数,产成品账月末无余额。
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询问了该公司财务人员,得知该公司生产领用的籽棉直接通过管道输送到车间,不过磅,不计算领用数量。核算时,就把当月籽棉收购入库数作为加工领用数。生产出的产成品直接打包人库,也不过磅计数,只有在销售时才过磅计数,所以把当月产成品的销售数量,作为当月产成品验收入库数量。检查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调查,证实财务人员所说的情况。
(二)综合成品率及单位电耗偏低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首先核实该公司收入、费用,未发现问题于是进入第二步核实成本,并决定从成品率和单位电耗人手。该公司2001年度账面反映领用籽棉4420吨,生产出皮棉1447.8吨、棉籽2083.4吨、短绒204.5吨.合计3735.7吨,综合成品率(出皮率十出籽率十出绒率)为84.5%。该公司加工每吨籽棉平均耗电99.6度。
经凋查了解多个棉花加工企业,该行业籽棉的综合成品率一般在90%至93%之间,损耗部分主要是机械损耗(约占1—2%)、杂质(约占2—3%)、水份(约占4%—5%);加工每吨籽棉平均耗电在110度至120度之间。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两个生产规模与该公司相近的同类棉花加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其综合成品率分别为90.1%、92.3%,加工每吨籽棉平均耗电量分别为112.8度和108.7度。该公司的综合成品率及单位电耗与正常水平不符。
综合分析,该企业加工籽棉耗电总量和产品数量有据可查,而综合成品率及单位电耗均低于正常水平,与该企业加工籽棉数量不匹配,说明虚增了籽棉数量,多列了成本,减少了利润,最终偷逃了税收。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耗用的籽棉成本进行核定。
首先,根据该公司生产出的产成品数量,按核定的综合成品率91.2%计算出该公司2001年度耗用籽棉4151吨,虚报耗用籽棉269吨;其次,再按当年平均收购价格2340元/吨计算出2001年多转棉籽原材料成本629460元(已全部结转到销售成本中)。因此调减2001年度销售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9460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3909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0901.35元,该公司2001年已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0901.35元。
三、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160901.35元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81000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160901.35元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以上处理决定,该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同时对账务进行了调整。
四、原因分析
(一)本案存在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在主观上,该公司的几位个体股东纳税意识淡薄,为追求最大的投资回报,随意多转成本减少利润,偷逃税款。在客观上,一是公司规模小,经营者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的重点是抓收购和销售两头,对内部管理不重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原材料的领用、产成品入库等手续无专人负责。二是公司财务人员多数是聘用人员,业务素质不是很高,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较差,会计核算不规范。
(二)本案也反映出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不注重企业建账工作,疏于对企业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企业虽然建账,但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果。如查账征收,容易使税款流失;采取核定征收,又难以掌握准确的核定依据,给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五、对策分析
(一)检查人员在对棉花加工企业检查中,要针该行业的特点,抓住主要环节,准确掌握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动力等消耗定额,作为核实其成本、收人核算是否准确的参考依据。
(二)对棉花加工企业的检查要选择好时机,利用其季节性生产的特点,将检查时间安排在每年的7、8月份比较好,此时原材料基本上没有库存,产成品的库存量也较小,便于核实,容易发现问题。
(三)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按规范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客观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核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对故意利用做假账、两套账来偷税的,一经
查实,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