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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少计收人偷税案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六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及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案稽查。该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1日,法人代表张某某,经济性质集体,是隶属金安区望城岗乡政府的乡镇企业,97年至99年经市地税局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加工销售出口大米,兼营面制品等,现有职工98人。该厂2001年度帐面实现销售收入28280739元,帐面利润113062元。
    (二)案件的总体情况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隐瞒收入偷税案。经过精心准备,稽查人员兵分三路,对该企业生产、库存、出门环节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产成品入、出库手续上,发现其副产品出库数与帐面销售数存在巨大误差的重大疑点,随即赴合肥等地进行外调和取证工作,最终查实:该企业采用在帐面上少计加工副产品销售收入的手段隐瞒利润,偷企业所得税138971元。在查明偷税事实后,追缴了企业所得税138971元,加收滞纳金23208元,并处以130000元的罚款。合计追缴入库税、滞纳金、罚款292179元。
    二、稽查过程
    (一)案件的查处过程
    1、查前分析
    首先,我们在不惊动被查对象的情况下,调取了一户与被查对象在主营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业产值都较为接近的企业的纳税资料,对二者的会计数据、税负情况进行了横向对比,发现被查对象的利润偏小、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
    其次,明确检查重点。由于粮食加工企业购进原材料时,采用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作为产品采购成本,检查时无法比对,对其原料成本的检查难度较大。因此,本案检查的突破口被选择在收入环节。
    2、检查途径
    明确了把收入环节作为检查重点后,检查组有针对地进行了检查分工,并着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找偷税证据:
    一是全面了解其加工生产流程,了解主、副产品的投人、产出配比关系以及销售主渠道,并从产成品人、出库手续上寻找其与帐面数不相符的证据。
    二是在其办理出门手续上寻找产品发出的出人证明。
    三是到其销售对象外调,调取帐外收入的证据。
    3、检查结果
    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具备一定的反检查能力,无法从其出门手续上找到产品发出的出人证明。但从其产成品入、出库手续上发现了重大疑点,即:出库手续中有随产品同时出库的下脚料数量记录,但其帐面却未全额反映出售下脚料的相关收入。
    为确保证据的严密性,检查组赴合肥正大饲料公司、六安恒大饲料公司等地进行了外调,得到了合肥市地税局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获取了证明该企业采用少计下脚料收入进行偷税的宝贵的第一手证据。被查单位在这些证据面前未作任何辩解,当即表示接受税务处理。
    (二)稽查部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
    检查中,我们实行了调帐检查,责成纳税人提供了与纳税相关的文件、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主要采取了顺查法和抽查法,并向其主要销货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对其帐外收入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就有关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主要问题
    经查明,该公司向其主要销售单位(合肥正大饲料公司和六安恒大饲料公司)销售麸皮等下脚料后,采取在帐面上记一部分,而大笔下脚料收入却放在帐外,从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检查最终确认帐外经营收入421125元,直接减少2001年度的企业利润,从而偷企业所得税138971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帐外经营收入421125元作为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1389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帐外收入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38971元予以追缴,加收滞纳金23208元,并对该公司处以130000元的罚款。
    五、案件分析
    (一)作案手段分析
    从该案的查处情况看,该纳税人偷税手段就是少计下脚料销售等其他业务收入,来减少利润。由于该企业在帐面上也记载了部分加工材料的下脚料收入,如果检查人不特别关注其主营收入与下脚料收人的合理比例,单纯从其帐面上进行一般性审查,则很容易忽略上述偷税问题。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动向及规律分析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制度设计和管理存在漏洞,引发少数纳税人恶意偷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运输发票”、“进口关税”等四小票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于管理难度较大,为方便纳税人,国税部门目前基本上将其交由纳税人自行开票自行抵扣,致使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链条中断,少数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肆意加大原材料采购成本,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恶意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因收购农副产品等行为非常分散,使得税务稽查从进货渠道取证的难度相当大,通过盘存手段检查成本真实性的工作量也过大。因此,从治本的角度讲,还是要从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发票的管理方法等政策设计人手,完善抵扣链条,堵塞成本水分。   
    二是少数企业将下脚料等副产品、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入帐。由于该产品的成本已全部进入产品销售成本,其副产品收入部分已全部为其利润,因此,利用此法偷税的金额也相当可观,应予以充分重视。   
    (三)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分析   
    一是在前期征管工作中,对该户的地税征管仅满足于对凭证、帐簿、报表的简单核对,和对地方小税的日常申报管理工作上,不能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征管检查工作不深不细,致使重大偷税问题被遗漏于年度汇算结论之外。因此,日常征管工作除了要抓诸如每月纳税申报之类的量的工作,更要关注诸如纳税资料真实性之类的质的工作,多留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多掌握第一手信息,并经常与其帐簿资料相印证,确保帐实相符,才不至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须将管户质量考核体系作为重要参数,纳入对征管人员的日常考核之中,严格实行岗责问责制度。   
    二是在该户的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户的地税户管征管资料存在缺失现象。特别是在该户减免税期间,税收检查结论资料不完整。为此,在案件查结后,稽查局向该征管单位发出稽查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征管基础资料建设,保持每年度税务检查结论的连续性。   
    六、对策分析   
    随着税务稽查工作方法手段的不断进步,少数继续为偷税铤而走险的企业的反检查能力也有所提高。在偷、逃、骗、抗税与税务稽查的博弈中,双方在较量的层次上有所抬升。对于此类处心积虑的偷、逃税企业而言,运用正常的就帐查帐的方法很难轻易有所突破。因此,稽查工作应与时俱进,增强证据意识、责任意识和办案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注重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战斗力。
    (一)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少数偷税企业而言,就账查账不能完整反映被查单位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因此,在检查中必须辅以三个延伸开展检查,并主要从前两个方面取得相关证据:
    一是在纵向延伸中寻找证据,应特别注意对成本费用的审核,不能只局限于在开支范围、标准的审核上,而应挖掘成本检查的深度,就原材料采购、出入库管理,半产品、产成品、已销产品的结转,期间费用的摊销,材料、产品结转方法及盘存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核查中应注重收集与偷税有关的关键的第一手证据。
    二是在横向延伸中寻找证据,不能就账查账,应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供销货渠道、资金往来情况、产品生产流程等全面调查了解,善于从中发现问题,寻找漏洞,找准切入点,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从而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是向三维延伸,不断加强与国税、工商、市局等相关部门联系和配合,及时掌握和了解相关信息,在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之间进行税利因素、收入成本等基本数据的分析比较,善于运用历史资料(如房产、土地原值档案,相关涉税经济信息等)分析比较。
    (二)增强责任意识。检查人员高度负责的工作责任心,是确保案件成功查处的第一关键。一是要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权利制衡机制。实践证明,加强对稽查的查前、查中、查后的监督制约和跟踪督察,能有效抵御稽查工作中执法不严、责任心不强乃至查多报少、徇私舞弊等执法违法问题的出现,防止稽查各环节出现不当或错误的执法行为。二是要完善对稽查工作绩效的评价标准。上级稽查部门在合理确定定案率、结案率、罚款率、入库率、错案率、选案准确率和稽查面等稽查考核绩效指标,以及细化稽查岗责考核的同时,可以考虑适时将打击和震慑涉税违法犯罪的实际效用和影响,即稽查效能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数。适时引入稽查效能考核指标,是对“抓住重点、查深查透”工作思路的肯定和鼓励。
    (三)提高业务素质。较强的业务素质,是确保案件成功查处的另一关键。现阶段,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已熟知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仅靠计算招待费是否超标、统计不合规定发票等费用问题上的一般性检查,只能是掸扫浮灰,不及要害,反而会起到纵容偷税的负面作用。少数纳税人利用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或受检查时间限制不能细查的检查疏漏,在少计收入和多计成本上大做文章,或不计、少计收入,或不结转成本差异,或不调整存货盘盈,或利用减少在产品成本等各种手段多转成本。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一般而言,这些问题一旦发现,往往都较为严重。   
    (四)注重经验积累。实际经验是稽查人员综合能力中不可忽视的基础素质之一,是稽查人员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人员平时应注意积累相关行业中带有规律性的常识知识,如主、副产品的一般比例、库存盐的升溢比例等,利用这些常识性比例关系,往往能迅速判断出被查对象是否存在偷税嫌疑,从而有的放矢地理顺稽查思路,分析判断主查方向,准确解剖出存在问题,在查办案件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五)增强办案意识。稽查应转变稽查观念,即变“组织收入型稽查为“执法保障型”稽查,把“抓住重点、查深查透”确立为当前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思路。在稽查实施环节中,“抓住重点、查深查透”,寻找案件的突破口,精心构筑“铁案”工程。对帐、证数据可能失真的单位,稽查重点应放在寻找有无少列、不列收入的帐外经营行为(即做假帐)的线索上,以及如何掌握能反映真实收入或成本的关键证据上。具体稽查实施手段包括:对上述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办公室进行突击检查;通过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流程特点之后,针对必经流程的关键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查找蛛丝马迹,及时收集原始凭据;进行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如核对银行对帐单,调查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到其重要的供销单位调查取证等措施,获取其做假帐的关键证据;对主要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等书证,等等。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具备较全面的财务知识和税收知识、较强的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能驾驭复杂多变的现场局面,能够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
    在改进稽查方法的同时,在组织方法上合理搭配办案力量,让业务过硬、善打硬仗的人员集中精力专司此类案件,承担质的工作,让业务能力相对弱的同志做量的工作;积极为稽查实施人员创造有利条件,保证办案时间和车辆安排,坚决抵御非法干扰,依法加大处罚和宣传力度,努力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有理有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震慑有力,树立执法权威,确保案件查办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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