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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百万元的亏损到一百万元的所得税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日常检查发现疑点
    2004年5月初,我局两名检查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前往HY公司,对其2003年度纳税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原料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甲醛、天然麦芽酚、甲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等,在当地属于规模较大的一户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职工500人。申报表反映,2003年销售收入112160000元,亏损1010000元,预缴所得税300000元。上亿元的销售,上百万元的亏损,仍在预缴所得税,本身化工行业利润较高,这一不正常现象让检查人员感到疑惑。
    检查人员进一步要求公司提供帐簿凭证,会计说,由于工作忙,2003年的帐还未全部打印出来(该公司电脑记帐),只有部分帐,你们先看。随后拿出“几本帐”:帐页未装订,多数没有明细数字,摘要栏没有详细记载。
    检查人员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帐簿同时,又从外围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的业务一直做得很好,效益不错,帐面亏损可能不实。
    上述了解的情况,检查人员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当即作出决定,增派两人,成立四人检查组,进驻该公司进行全面、详细检查。
    二,、深入检查问题暴露
    两天后,四人检查组再次来到了HY公司。由于该公司业务量较大,仅记帐凭证就有110册。为此检查组进行了合理的分工,查帐正式开始。通过一周的帐内帐外调查,查实该公司采取不申报、扩大费用开支标准、多列支出的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少缴税款7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少缴的税款730000元及滞纳金(已扣除预缴的300000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5000元。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方面
    该公司“管理费用”帐户中反映全年业务招待费支出160000元,而根据当地民俗民风及企业的业务规模,这一数字明显偏小。查遍其他帐户均无记载。抽查两笔费用凭证发现,有部分业务招待及娱乐消费支出分布于不同帐户及不同费用项目。因帐户摘要栏记载不详,只有查看原始凭证。检查结果令人惊呀。经查,该公司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原材料”、“生产成本”、“营业外支出”6个帐户,列支项目有“其他支出”、“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董事费”、“咨询费”、“技术咨询费”等。在规定会计科目以外列支的业务招待68笔,金额820000元。最后认定610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未申报调整。
    (二)销售回扣“登堂入帐”
    该公司2003年销售费用中列支产品销售中介费(回扣)1570000元,共计28笔,全部以销售人员的现金领条入帐。公司没有相关的文件、合同、协议、记录能对此作出说明。公司解释为因开展业务、销售产品的需要,而给客户的中介费,某县领导和你们局领导都知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显而易件的。
    (三)乱提乱支随意扩大成本
    1、多提折旧1100000元。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时发现,该公司2003年2月增加固定资产4600000元,帐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没有原始凭证。会计解释为:资产已使用未决算暂估价入帐。经实地查看,走访车间工人,询问工程人员,结合“在建工程”等帐户的检查,实际情况是,新建生产线在2003年12月才投入使用,人为“估价”入帐,仅为多提折旧。另外,不按规定折旧年限,随意缩短年限多提折旧;新增资产多提当月折旧。
    2、多提电费、水费、利息710000元。该公司有一关联企业,所用的水电先由关联企业统一结算付款,然后再分摊到该公司。公司什么时间付款,没有确定,但每月都预提水电费,形成应付款,又对应付款计提利息,长期挂帐。经与两企业实际耗用量核查,从而查出了多计费用的事实。
    3、多计工资费用”270000元。检查工资时发现“应付工资”帐户余额较大,决定详细检查。检查人员采取核对职工人数、核对计提工资的标准及依据等方法逐笔核查工资的形成和发放。经查三种情形造成了多计工资费用。一是按计划产量(销售)计提工资,而实际产量(销量)并未实现,差额部分未调整;二是职工人数变化未调整,增人增提,减人不减提;三是预提奖励工资,但实际并未兑现。
    三、案件分析与思考
    此案的特点是:案情简单,性质严重,反映了纳税人的心态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监督管理的现状,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
    (一)从税收征管方面看,“加强宣传、加强审核、加强监督、做好基础工作”是管理分局必需扎实做好的中心工作。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近年来税务机关采取了“创建标准化分局”、“征管质量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征管工作,但措施的具体落实往往很难尽如人意!税法宣传应做实做细,不能流于形式。具体业务要作必要的辅导,政策要交待清楚,让纳税人知道违法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十分重要,实际工作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甚至根本没当回事。有了一纸报表就完事了,而真实性却不加考究。对纳税人的监督贯穿税收工作各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也是对纳税人负责的一种表现。如果对该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也许不会发生这起偷税案件。
    (二)从纳税人方面看,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是对一个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降低税收成本,无可非议。但是为了少缴税款采取不法手段偷税,则是法律所不容的,必将受到惩罚。现在确有一些纳税人,怀有侥幸心里,千方百计想少缴税款,有的直接以“不申报,少申报,多列成本费用,少计收人”等等简单手法,可谓明目张胆。对此现象税务机关定应当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因此纳税人设法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也要考虑这一做法本身所需的“成本”。
    (三)从税务稽查方面看。此案中,纳税人的偷税手法很简单。目前在县乡区域内以“不申报、不入帐、不按规定列收列支”的偷税手段还带有普遍性。这一现象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方面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和无所谓态度“查不到我就不缴,查到我时再缴也不迟,或许可以少缴”;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的处罚力度过小,让纳税人感到值得冒险。
    通过此案的分析,税务机关应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以查促管,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税务稽查不仅查纳税人,发现征管方面的问题,也应一并报告。近年来税务稽查的“内促征管”作用大大削弱了,应该引起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层的重视。随着我省创建标准化分局的深入开展,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征管基础工作仍然需要加强。把税务稽查作为对征管工作的日常监督很有必要,关键是要落到实处。   
    第二,加强稽查力量,加大稽查面。目前县乡区域内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差、办税质量低、征管工作簿弱现象急需改进,通过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综合整治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当前基层的举报案件很少,应重点做好日常检查。   
    第三,切实加大处罚力度。目前基层税收工作中的处罚难、执行难现象比较突出。其中有人情关系、经济能力关系、社会稳定关系诸多因素。但抛开干扰,严格执法刻不容缓。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督查,有必要对税务稽查实行“集中检查,下查一级”,即以市级为稽查单位,统一开展对各县市的检查,排除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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