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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恃重点保护,拒绝纳税受罚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市地税稽查局于2004年2月27日对某县纸业有限公司涉嫌偷税一案进行专案调查,经查:县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5日,是原县造纸厂经破产后,由浙江省富阳市王某从县破产办购买后新组建的一家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财务负责人马某某,注册资本4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9月9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2002年处于筹建期未进行生产经营,也未进行利润核算。公司2003年销售收人10143934.47元,利润-4382924.55元。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对主管地税机关的管理不予配合,直到案发前,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二、稽查过程   
    由于该公司是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单位,同时又是县重点保护企业,查前为了慎重起见,稽查局把举报材料向县局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提出了专案调查的意见。稽查局排除了各种行政干扰,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在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协调和举报人及新闻媒体的压力下,才打开了对该公司的专案调查之门。为确保办案质量,稽查局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以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组,采取逆查法及核查法。对该公司2002年9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报表、账簿、凭证进行逐项认真审核,并将涉税事项在稽查底稿上进行详细记录。在此基础上,专案组又到工商部门、土管理部门及为该公司施工的单位进行外调,查核该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及办公楼、污水池的施工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所查事实,专案组在认真宣传税收政策,指出该公司一直不履行纳税义务错误行为的基础上,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调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该公司之所以未履行纳税义务是因为该企业法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加之该公司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手续时,不能按财经法规办事,必须按法人意图去办所致。为了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履行纳税手续等情况,专案组又对县地税征:管分局对该公司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不仅为该公司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进行了纳税鉴定,而且多次通知该公司申报纳税,该公司以享受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由,拒不申报纳税。
    三、主要问题
    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内查外调,发现该公司采用不申报的手段大肆偷逃地方各税:
    (一)2002年9月5日至2002年12月31日借款合同金额8295519.66元,实收资本4000000.00元,建筑工程合同金额255334.25元,账簿四本;2003年短期借款合同金额6739394.48元,建筑合同金额525535.95元,账簿四本,合计应纳印花税3025.99元。
    (二)2002年度房屋原值2011376.60元;2002年9月至2002年12月31日应纳房产税为4207.96元:2003年度房产原值为2522731.79元,应纳房产税21190,94元。
    (三)2002、2003年土地使用面积均为39387.02平方米;2002年9---12月应纳土地使用税为19693.51元;2003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78774.
02元。
    (四)2003年度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95342.17元,应纳城建税9767.11元,应纳教育费附加5860.27元。
    (五)发票违章问题: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安装发票8份,违规金额为310774.74元。
    以上合计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及附加145368.23元,该公司均未申报缴纳。
    四、案件处理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稽查局将此案报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经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稽查局对县纸业有限公司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地税局对该公司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对地税局的处罚决定提出听证,地税局按照听证程序举行了听证,该公司也专门聘请了律师参加听证。在听证会上,稽查局对该公司拒不申报、涉嫌偷税的违法事实进行了举证和指证,经过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该公司所聘请的律师也不得不承认稽查局对该公司的检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正确,公司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是违法的,鉴于纸业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请求税务机关给于从轻处理。经过听证,县纸业有限公司承认了2002年9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对县地税局征管分局通知其纳税而没申报纳税的事实也供认不讳。地税局对该公司依法处理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城建税9767.11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5860.2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印花税5847.4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应补土地使用税98413。55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房产税25398.9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追缴该单位2002年9月5至2003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及附加145287.23元,并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2684.12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稽查局于2004年5月25日将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送达该企业,该企业以没有钱为由,拒缴税款及罚款。此案由于涉税金额达到移送标准,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地税局已将此案于2004年6月8日移送公安局。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执行职责,经过多次催缴,已将该公司所偷税款及罚款于2004年7月全部追缴入库。
    五、原因分析
    (一)纳税意识淡薄。县纸业有限公司以招商引资企业为名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不仅不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而且对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文书置若罔闻,轻则推诿,重则不予理睬,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原因一方面是该公司以招商引资受保护为名,实则无视国家法律,利益薰心。据调查该企业法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富阳市某造纸厂因偷税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目前此人正在服刑期间。另一方面,也是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把关不严,政策放的较宽,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的计划任务,不惜牺牲国家利益,搞所谓的“开绿灯”、“踩红线”,助长了一些不法纳税人的气焰,他们打着外来企业的金字招牌,实际上不仅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活力,反而由于不平等竞争,使得这些地方的经济走上了恶性循环的老路子。
    (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不到位。究其原因是管理手段软弱,管理方法单一,对外来企业的管理上存在畏难情绪。
    六、对策分析
    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认为:
    (一)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不仅要从源头上抓起,而且要从税收政策的落实和实施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不仅对本地企业进行严加征管,对外来企业也应加强管理。
    (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能光讲管理而轻视服务,也不能一味强调服务而轻视管理,把服务与管理对立起来。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文明办税,以法征收,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公开、公平、良好的税收新秩序。   
    (三)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力度,完善管理手续。税务管理机关在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上不能仅仅停留在办理税务登记证、进行纳税鉴定、通知申报纳税上,而且要在强化管理、堵塞漏洞、细化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手续上多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促征收、细管理的目的。   
    (四)建立稽查新体系。通过此案的查处,我们深感当前基层稽查办案难度越来越大,建议进一步理顺当前稽查的关系,在加强上下级稽查业务指导的同时,建立起省级稽查垂直领导的新体系。这样不仅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外查偷、逃、骗、抗税,内促税收征管的功能,而且对规范税收执法,理顺税收秩序,都将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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