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市地税稽查局根据市局文件要求对全市中药材一般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某市药材采购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王某某,经营地址在交易中心38幢21号,主要经营中草药的购销业务,2003年销售收入8570000元,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实现利润1980元。通过检查,共查补地方税75600元。
二、稽查过程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采取了逆查法。稽查人员首先对该纳税单位的会计报表开始检查,再到总账、明细账,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稽查人员根据以往检查一般纳税人的经验抽丝剥茧,集中精力针对该单位的原始凭证,特别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了细致的检查,终于查出了该单位偷逃税款的事实,其偷税手段主要有:
一是该单位不按账薄进行纳税申报,而按个体户(双定户)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是该单位以增值税进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主要问题
(一)企业固定资原值5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只按征收局对个体户按每间门面申报缴纳房产税120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3000元。
(二)该单位购进货物在转入库存时,以含增值税价格转入库存,虚增成本总计220000元。比如在购进时做的分录为:借:物资采购10000元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300元贷:现金11300元,而在记账凭证后附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总金额为10000元,正确的会计分录应为:借:物资采购8700元,借:应交税金——应纳增值税(进项税)1300元,贷:现金10000元,致使1300元的进项税全部进入库存商品,造成多转成本。如果检查人员不注意,物资采购10000元,按13%的税率进项税正好为1300元,好象是正确的,但在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下,全年共查出多转成本220000元,偷逃企业所得税72600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申报的房产税3000元应予补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260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所偷税款按规定处以一倍的罚款75600元。
五、原因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而这里的农产品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及其他各种动物、植物的初级产品。就现行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而对于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企业的进项税问题,为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但通过实践证明,农产品抵扣税收政策,在促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比如,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虚列成本等违反税法的现象不断出现,并造成大量税款流失,这既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通过本次对中草药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发现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擅自扩大农产品发票开具范围,给农产品经营者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全部是免税的,农业生产者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同时为了减轻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企业的税负,所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才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法规定,对纳人农产品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则不免增值税,所以个体经营者和这些经营单位销售农产品必须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但那些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不易划分哪些是农业生产者,哪些是农产品经营者;另一方面,为了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以达到随意开具货物的品名、货物的销售价格和开具发票的日期来调节当期应纳税的目的,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即使知道销售方不是农产品经营者,可以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销货发票,也还是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要自己开具。由于他们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而不向对方索取发票,给销售方偷逃税创造了机会,造成了销货方应纳的税款白白流失。
(二)农产品发票开具的内容不真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买价,只就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只能抵扣7%,其他附加费都不能抵扣,纳税人为了达到按13%的扣除率抵扣、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从而加大农产品扣除依据,以达到自己多抵扣增值税款的目的,这样销售方从中得到了“实惠”,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手段落后.逃税者有机可乘
按理说,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重要,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管理上,还是沿用以前的手工开具方式,管理手段相当落后,税务机关缺乏对其监控的有效措施,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使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这助长了一些不法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正之风,形成恶性循环,这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并且造成税负不公,纳税人不能公平竞争。
(四)为了应付国税机关,多记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国税部门没有很好的管理办法下,出台了一种简单的征收方式,按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依2.6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为了应付国税部门,按销售收入的2.65%计算出应纳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3%计算出销项税,然后减去应纳增值税,算出增值税进项税,然后再除以13%算出农副产品采购成本,最后再开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出现了倒挤销售成本的情况,从而倒挤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有时甚至出现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而不计提进项税的现象,造成企业虚增销售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五)信息不沟通造成偷逃税
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各单位我行我素,互不沟通,国税局办理一般纳税人后信息与地税局不能分享,造成纳税人在国税局按账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到地税机关按双定户申报缴纳地方税。一般情况下,一户一般纳税人一年只按定额申报与按实缴增值税相差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
六、对策分析
针对现阶段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监督手段,监控销售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销售方监督,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对于农产晶的品名、价格、数量等其他项目往往是开票方说了算,税务机关和销售方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每开具一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再附上一份销售方所在单位的原始证明,便可以有效地防止农产品收购发票随意开具的现象,销售方的原始证明包括:销售方在单位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货物名称、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和运输费等其他费用支付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和销售方的印章以及农民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本村委会各农民种植及收获情况表等等。这样纳税人每月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必须凭开具的农品收购发票和所附的原始证明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否则一律不准抵扣。这样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受销售方所在单位和销售方的监督,从而能有效避免开具方一人说了算的弊端。
(二)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由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到特点,因此有必要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一方面,对从农产品经营者那里购进的农产品严格按规定从对方取得发票,对能取得发票但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票却不用取得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对销售方也要按规定作偷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严格按《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警示一片的目的。
(三)改进货款支付方式,对大宗货物实行转帐结算
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物价款在1000以上的,严格要求其实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和其他转帐凭证结算,从源头上控制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四)改变征收方式,从严管理
如果按销售收入依2.65%的征收率随征增值税,倒算以下,纳税人的利润率应在30%以上,在现在科技、交通和通讯方式都方便的情况下,要想达到30%的利润率,比登天还难,针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只有造假帐来应付国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同时也造成地税收入的稽查难度。为防止纳税人倒挤成本,必须要求纳税人在收购农副产品时,按时、按规定开具发票,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管理起来。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国地税联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实现国地税联网,加快一户一证制,实现信息共享,治理纳税环境,不是只单靠国税或者地税部门,而要靠大家和所有的社会公民共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