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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蓝字人账,多转销售成本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某煤矿成立于1998年,为乡镇集体煤矿,主要从事煤炭的采掘销售。2002年实现销售额1468万元,应纳地方税82万元,账面实现会计利润124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3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根据日常稽查的统一安排,稽查小组于2003年3月5日至3月21 H对该单位2002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共查补企业所得税54979.31元,资源税2149.69元。   
    二、稽查过程   
    根据稽查计划,稽查人员就企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状况向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和了解。然后就地方各税种逐一核查,未发现明显问题。但细心的稽查人员在对该煤矿的收入、成本深入检查时,发现“明细分类账”中“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2002年12月登记有一笔销售退回原煤571.93吨(单价94元/吨),对照销售退回的货物原账面记录、销售记录,判明该销售退回为原来销售的产品。再进一步核对该笔业务是否冲减“产品销售成本”时,稽查人员认真审查了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现企业账务为蓝字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53761.42   
    贷:产成品    53761.42   
    致使本应冲减原煤571.93吨,却造成多转原煤1143.86吨(571.93吨*2),多结转销售成本107522.84元,达到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针对这个问题,询问会计主管人员,在铁的事实面前,会计人员只得辩称是一时疏忽,错把本应用红字处理的帐务错用了蓝字处理。   
    随后,稽查人员在对期间费用等科目进一步审查时,发现该煤矿通过“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财务费用”科目,采取多列支出以及应予税前调整而未调整的手段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8753.67元,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在核查“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产成品发出数量计征的资源税与“应交税金——资源税”的贷方额不一致,通过向财务人员询问并结合检查“产成品”科目,发现其中有一笔2149.69吨的煤炭为该煤矿澡堂自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主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1、多结转销售成本107522.84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2、在“管理费用”列支职工食堂用鱼款5669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3、在“管理费用——招待费”明细账中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3282.08元,申报时末作纳税调整。
    4、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水利基金1229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5、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693.78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6、在“财务费用”中超标准列支个人借款利息3598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7、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罚款、滞纳金6369.97元,申报时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315.97元。
    (二)资源税问题
    该煤矿澡堂自用煤炭2149.69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处理结果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第四条规定,多结转销售成本107522.8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超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282.0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本案中在费用列支的税收滞纳金、罚款1315.97元、职工食堂用鱼款5669元、应由个人负担的水利基金12290元及个人所得税2693.7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超标准列支借款利息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980元。  
    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8753.67元,查补资源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49.6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6603.9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4979.3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规定,少缴资源税2149.6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罚款27489.66元,少申报缴纳的资源税罚款1074.85元,对该单位滞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工作。从本案看出,一些规模小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水平不强,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开展各种形式的、有效的税收法制宣传和辅导工作,让企业自己掌握税法,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税收法规知识。   
    (二)着重抓好日常税收监控。管理分局直接面向纳税人,能够掌握企业情况,了解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因此要抓好日常监控,将日常检查工作细化,做好日常申报资料的审核和管理。   
    (三)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查账技能。第一,在“细字上下功夫。特别是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但内容、晶目繁多。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财务列支超过计税扣除标准,税务稽查人员要认真核实每一个项目,将有疑点的账项记录列示,然后逐一对照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第二,要“严”字当头。税务稽查人员必须熟悉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各种费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扣除标准及纳税检查的各种专门方法。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审查分析,依法打击偷逃税行为。另外,还要做好检查后的服务工作,指导企业调账,以防企业将查补税款抵消当年应纳税款,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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