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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技手段偷税案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肥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群众举报家电经销商陈某2002年度偷税案进行稽查。   
    家电经销商陈某原先是个体工商户。2003年9月11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为力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家用电器、五金、百货销售。于2003年10月份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年度报表资产合计:401091.78元,销售收入:53111.11元,利润:—19854.95元,纳税申报资料不全。   
    二、检查过程及主要问题   
    (一)发现疑点,顺藤摸瓜   
    由于举报人只是推断被举报人的销售收入远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有偷逃税行为,并未提供具体线索。取消了税务专管员的税务管理制度后,从管理分局了解的情况只是该公司进货渠道复杂,也未设置账簿,按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核定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60元纳税申报不正常,具体的销售范围及销售情况不清楚。检查人员针对这个疑点,进行实地检查。   
    (二)询问调查,收获甚微   
    检查人员通过对法人的销售经营情况进行依法询问时发现,该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开具的是自制销售发票,并声称没有其他的相关资料,只是帮助商家代销代售。检查人员向陈某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提供与销售经营相关的纳税凭证、资料等告知其拒绝接受检查和提供纳税资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检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陈某向检查人员承认了自己有两个销售地点,一个是所有权属陈某的门面,另一个在一家商场承租柜台销售家电。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2年自营店面销售收入253680.00元,在商场租赁柜台的销售收入为325020.00元。同时陈某提供了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陈某在商场销售商品其应纳税款由商场负责统一缴纳,自己只有简易流水帐,没有台帐。但检查人员在商场的账面上并未发现陈某销售家电的相关收人、成本、费用等内容。
    (三)深挖细查,终现马脚
    按照陈某提供的销售凭证,检查人员对县城内的购买者进行调
查取证,得知陈某对所有消费者一般实行“三包”承诺制,检查人员根据经验判断陈某必然保存有销售记录或台账等资料,于是检查人员依法对陈某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了一本记录簿,但前面的大部分纸张已被撕毁,残存的记录已无价值,有一台台式电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检查人员先打开台式电脑查阅后一无所获,在要求陈某启动笔记本电脑后,陈某打开界面为windows98操作系统,也为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忽然想起笔记本电脑刚打开时,好象有两个操作系统,于是又重新启动笔记本电脑,终于发现上面是windows98系统,下面是windowsXP系统。检查人员分别用这两个操作系统启动该电脑进行仔细查找,最终在windowsXP系统下,在C盘“娱乐”文件夹里发现子文件夹“销售与客户服务档案”。但在点击后,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检查人员要求陈某立即输入密码,陈某却以电脑操作人员外出为由拒不提供密码。
    (四)政策攻心,问题大白
    检查人员为防止资料损毁丢失,一面向上级汇报请示,要求将此电脑作为账簿凭证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一面向陈某作耐心的税收宣传,并告知其税法的严肃性及后果。在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陈某迫于压力告诉了检查人员操作密码。文件一经打开,立即映人检查人员眼帘的是不同商品、不同型号的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经检查人员认真核实,陈某2002年度实际销售收入1415630.00元。
    三、案件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故而陈某与商场签订合同中涉税条款为无效条款,其在商场的销售收入不得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而应对其全部销售收入征收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合肥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项第一目以及第六条的规定,陈某2002年度全年销售收入1415630元,应税所得率为8%,应纳税所得额为113250.4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2887。64元。2002年度陈某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320元,应补交个人所得税28567.6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第一款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28567.64元予以追缴,并给予所偷税款的一倍罚款。   
    四、原因分析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利用高科技和计算机功能多样性的充分运用等手段达到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偷税手法有两种:一种是企图利用合同来分解收入,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收入的目的;一种是通过征现代化科技手段转移隐匿收入,逃避纳税。   
    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分析原因:一是纳税人利用税务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的簿弱,隐瞒收入,得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二是取消了税收专管员制度,致使税务管理机关对纳税人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缺乏了解,因此在进行税务稽查时,查前不能准确的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对策分析
    (一)建立并完善税务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本案中,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相关资料相以掌握。目前,总局已要求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作为直接征收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相应的权限和职责,使税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日常化。
    (二)建立广泛的税收监督、举报机制
    本案就是通过群众举报的线索而查处的。在税务管理中,既要通过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来强化对纳税人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控,还要通过外部渠道来加强对纳税人正确履行税法的监督,要完善税务部门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是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提高稽查装备水平和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纳税人的偷税方法和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高科技化,税务稽查部门要不断更新稽查装备,改进稽查办案手段。同时稽查人员也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高科技条件下的稽查办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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