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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能改掉税收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上级交办,芜湖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2年11月21日开始对芜湖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
    芜湖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纺纱的制造、销售等,注册资本为308.8万元。该单位主要缴纳的地方税为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该单位2000年1月至10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4005.7万元,会计利润326万元;11月至12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996.7万元,会计利润95.4万元;2000年实现增值税3824335.07元,地方各税已申报缴纳。
    2001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298.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4.5万元,实现增值税3088131.12元,地方各税已申报缴纳。
    二、稽查过程
    检查开始时,我们发现企业提供的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的所属时期从2000年11月开始的。据我们所知,该单位生产已持续数年以上。发现了这一可疑情况,我们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了该企业改制前后的情况,查阅该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改制文件。该单位原为安徽芜湖某纱厂,由某针织厂、省外贸、市外贸三方联合投资成立。根据芜湖市镜湖区体改委(2000)11号文件精神,由现法定代表人和部分职工出资购买净资产,于2000年10月整体改制成立芜湖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认为改制前后企业性质不同,应为两个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不负担改制前企业的包袱,因此企业对改制前后的账簿进行了分割核算。
    经了解该单位是“承债式改制”,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税收具有承接关系。我们有的放矢的对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采取了逆查和抽查的方法进行了检查。确定将稽查重点放在企业销售人员采取全额承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等涉税行为的调查。在检查过程中,一方面我们紧扣各项资料,另一方面紧紧抓住被改制企业与之有关联的业务关系为突破口,调查各项涉税往来业务。
    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单位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经询问,会计说该单位无土地证,使用的是某针织厂土地。我们要求该单位提供纳税凭证。该单位无法提供纳税凭证,后来提供协议书一份,芜湖市某针织厂(甲方)1988年4月与某乡某行政村(乙方)签订内容为:乙方的9.9亩土地,甲方按程序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其所有权归甲方。某针织厂为该单位的股东单位,土地权属关系与安徽芜湖某纱厂一直未划清,土地由安徽芜湖某纱厂使用,针织厂对该土地未申报纳税,土地使用税应由芜湖某纺织有限公司缴纳。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00年度“长期借款”账簿中反映,2000年10月25日以转53号凭证记载:根据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调帐。借:长期借款:270万元,贷:资本公积:270万元。调看该审计报告:截止2000年8月末账面反映长期借款270万元,系以往年度已计提技术改造贷款利息费用,因其股东单位针织厂破产,法院裁决该利息不再偿还。因此确定该单位银行贷款利息2700000元不再支付。
    该单位2001年度“预提费用”科目中,年末预提应付针织厂蒸汽费110948.44元。经到针织厂查证,针织厂往来账中记载,应收某纺织有限公司蒸汽费金额1470元。查实该单位税前多扣除蒸汽费109478.44元。
    检查2000年度“销售费用”科目,发现该公司用领款单领用.厂长基金90000元,系发放22人年终奖,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销售人员销售费用200546.10元,该单位实行全额承包,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1年度“销售费用”科目,发放销售人员的销售承包费用264928.34元,该单位仍然实行全额承包,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主要问题
    (一)土地使用税
    该单位使用土地面积9.9亩,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52800.26元,2001年度地方各税结算表中反映欠缴20000元,企业少申报土地使用税32800.26元。
    (二)个人所得税
    2000年度“销售费用”科目中反映发放22人年终奖9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385.05元,发放销售人员销售承包费200546.10元,该单位实行全额承包,扣除60%费用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310.90元。
    2001年度“销售费用”科目反映,发放销售人员销售承包费264928.34元,该单位实行全额承包,扣除60%费用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197.12元。2001年8月,付张新凤等4人奖励款80000元,张宏良奖励款501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15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81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40元。
    两年共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933.07元。
    (三》企业所得税
    2000年度“长期借款”科目中,银行贷款利息核销27000130元,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700000元;查补土地使用税26400.13元,印花税86.57元,经管理分局审核,允许弥补1996年至1999年亏损3648958.08元,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75444.78元:1—10月企业会计利润3259952.25元,11—12月企业会计利润1496756.43元,合计应纳税所得额3781263.9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47817.09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93929.6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53887.47元。2001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多扣除蒸汽费109478.44元,职工福利费多提45393.60元,工会经费多提6481.80元,职工教育费多提5363.60元,企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17.44元;补土地使用税6400.13元,印花税160.39元,合计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560.52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156.9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851.78元。合计两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6739.25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989年2月10日第3令)和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土地使用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芜地税[2001)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土地使用税32800.26元、企业所得税80673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税款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10000元。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该公司缴纳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8245.1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未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2800,26元、企业所得税806739.25元予以追缴外,处以罚款26466.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2001年5月至2001年12月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8687.90元,处以1倍罚款计18687.90元。
    上述税、基金、滞纳金、罚款已于2003年11月21日前入库。
    五、原因分析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我们以为,改制企业之所以产生此类问题,主要有:其以下原因:
    (一)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问题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各地政府为搞活经济,纷纷对原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但在企业改制中从政府到企业都对税收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税收是为政府组织收入,企业改制中的资产买断也是把收入收到了财政上,两者性质是一样的。税收与财政是政府的左口袋与右口袋的关系,因此对改制中的税收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改制中把税务部门排除在外,不让税务部门对企业以往年度的税收进行清算,造成了大量税款流失。由于对企业改制前的税款没有摸清家底,改制过程中税收资产被当成可以讨价还价法码,大量税收资产流失到个人口袋,公众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税收的法治原则被破坏。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列支各项费用超过计税扣除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而企业申报时未作调整,因而造成少缴税款。例如,该企业列入当期损益的“预提费用”和三项费用超过计税扣除标准的部分,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再如,银行贷款利息核销2700000元,企业从长期借款转入资本公积,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但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管理不够精细。在本次检查前,管理分局对企业2000年、2001年度已进行了各税、基金、费汇算,填写了汇算表。在本次检查中发现企业2000年未申报、未缴纳土地使用税,2001年管理分局对企业填写的汇算表中只查补20000元,暴露出管理分局人员对财产行为税征收中,对计税依据的随意性的问题。对计税依据没有认真、细致的查实。该单位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列支的销售费用,财务科无合法有效凭证—使用的是请款单人帐,报销凭证在销售科保管,企业财务人员缺乏应有的管理、监督,管理分局也未进行认真细致的查实,致使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
    六、对策分析
    (一)税务机关要参与企业改制。该企业改制中未考虑缴税因素,如应缴税,在改制算账时,政府也应扣减税款。故处理时,对银行贷款利息核销2700000元,只予补缴企业所得税未作罚款处理。当前许多企业改制时,涉及债权、债务转换,应税行为很多,有的往往很隐蔽,不易发现。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改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事后监控,缺乏事前监督。故企业改制时,税务机关应派人参加,对企业的情况,能及时了解,对涉及债权、债务转换中出现应税行为的,能及时提出,避免企业以后造成偷税的后果。
    (二)所得税的检查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有些项目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并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业务素质,熟悉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掌握纳税检查的各种专门方法,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税收上的漏洞。
    (三)加强对个人所得的监控。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向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纳税意识不强,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怕得罪人,不能很好的担负起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为此,要求税务人员一是要经常宣传税收政策,二是要对代扣代缴人员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对偷税的,要给予从重处罚。三是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对承包单位、效益好的单位要经常掌握情况。特别是到年终岁尾,应及时了解承包所得的兑现情况,便于严格查处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税务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做到事前控制,防范于未然。日常征管中,征管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和跟踪,发现涉税问题,及时解决,以提高日常征管工作质量。稽查部门对管理局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跟进,全面细致的对涉税问题进行深查细究,跳过账簿通过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以便充分暴露少缴税款的情况和原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本案在查处过程中,我们就充分的运用了相关资料和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这一方法进行查处的,从而使本案的违法事实得到查清。
    (五)稽查人员的高素质是做好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在本案的查处中,我们深深感觉到没有较高的会计和税务稽查水平是难以将此案查清的。因此加强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学政治、学业务,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当前稽查工作迫在眉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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