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根据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实行人工与计算机选案,对青岛某有限公司2006--2007年期间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帐检查。
被查单位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青岛胶南市人民路,于200*年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1亿元,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开户银行农村信用社,帐号90209001020100094217,法人代表张某,财务负责人丁某,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
该单位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25386594.00元,销售成本17623944.45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80485.58元,期间费用2308888.79元,利润总额2952615.35元,应纳税所得额1931121.91元,应交所得税1193121.91元,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1155113.72元。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9042315元,销售成本5374137.6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92271.62元,期间费用3990063.25元,利润总额-936747.98元,应纳税所得额2230538.48元,应纳所得税736077.70元。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835073.13元。
基本案情及主要违法事实 在检查过程中,该企业2006年、2007年在"销售费用"中共列支了二百多万元的巨额广告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经过与企业以前各期、与相同行业规模相近的企业的对比分析,初步认定该部分费用明显偏高,应进行重点关注。
经进一步检查所附的广告发票,发现这二百多万元的广告费,主要是由两家广告公司开出的,检查人员遂利用征管系统对这两家广告公司的征管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这两家公司均位于距我市较远的**市**镇,这更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同一乡镇的两家不知名的广告公司有可能跨县市到我市经营广告业务吗?检查组决定对这些广告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检查。
经进一步分析,要查证这些广告费的真实性,不外乎有三种途径:一是责成企业提供广告合同及相关资料;二是到金融部门查询企业所支付广告费的资金的真实去向;三是到**市的两家广告公司搞外调。考虑到广告合同有可能造假,而去**市外调路程又较远,最经济又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到金融部门查询付款的真实去向。检查人员遂携带企业有关付款的支票存根复印件到企业的开户银行进行了检查。根据金融部门从传票中找出的支票头,发现企业通过银行存款支付的所谓广告费,要么是从企业自身的一个帐户划到了另一个帐户,要么是划入了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帐户,从而证明这些广告业务是虚假的,进而证明广告发票也是虚开的。至此,企业虚开发票、虚增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经查,该企业2006年通过上述手段虚列广告费579222.00元,2007年虚列广告费723385.20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429860.38元。
对违法事实的定性及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经审理部门审理,认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29860.38元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对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429860.38元。
偷逃税特点及成因分析 虚假业务多无资金流或资金流断链,企业外地费用不是通过电汇等方式正常付出,而是通过挂往来账、提现金支付等作账。该企业觉得税负过重,自作聪明并心存侥幸,以为开具的发票是真的,税务局就查不出来,结果偷税不成反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