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你可以关注,有哪些值得我们品味与借鉴,无论是企业中人,中介机构与税务同志,比较一下吧!看似无关紧要的事,但要写出来,就一下子"高尚"了许多。看结果,人家公司的税务风险还是控制的不错的。
对于汽车保险费一事,估计很多企业都是一次性列支的,为何,一是金额相对小,二是这是滚动的费用,三是其分摊的意义并不大,如此则可能所有的费用都要分摊了,如缴了二个月的电费,分摊;订了一年的报纸,分摊;其计税成本有多大呢,再比如公司的车加油,正好回在12月31日,那也要分摊,因为肯定有一些是用在了下一年了吧。所以理论与实践,小编建议不宜强制追求非黑即白的结论。当然时间性差异,调整了第二年再扣回吧!
上市奖励款,小编看着金额还是挺动人的,所以做公司,还是要有追求的!至于挂账的部分,那就快列支费用吧,估计花的费用也是有的。
至于担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之事,未有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就受影响的规定,而仍贵在一个真实上,即高新收入认定、研发费用支出比例、研发人员、无形资产等真实,这才是现在高新的软肋,如有的服务机构帮企业筹划高新,由于现在多有睁一眼闭一眼的审核程序,因此呢,这里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也是急需要立法者进行考虑的,从而真正激励中国的技术创新,而不是最终捉住了谁,谁补缴税款这样一个简单的结果。
如下内容摘自公告: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3、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4、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前扣除。
以上情况造成公司少缴增值税23,627.22元,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合计少缴税款63,274.77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公司处以罚款31,637.39元。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于2014年9月到期,2014年1-9月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此次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公司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公司往期已征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受影响。
4、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