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子用伪造的海关完税证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后"人间蒸发",但仍难逃恢恢法网。
2012年,南宁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南宁隆锦鑫轻钢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在2011年度、2012年度发生的进口货物业务中,取得了36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7.95万元。然而,该公司无法出示该项业务与上海、广州方面代理方和外方供货商签订的三方委托进口合同书。这一情况引起了税务人员注意。经上海浦东海关、宝山海关和广州黄埔海关鉴定,确认上述36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伪造。税务机关向该公司下发了检查通知书。
不料,该公司在收到检查通知书后,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任何申请及通知,即关闭厂房、转移设备,生产人员、公司负责人都"人间蒸发"。在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税务机关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在网上对当事人进行通缉,最终在海南将该公司负责人抓获。近期,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查明,该公司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约117.9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两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约12.62万元。目前,大部分税款已入库,税务机关正在追缴剩余的近30万元欠缴税款。
此前,企业在进口环节,可先取得专用缴款书作为凭证,抵扣相应税款。之后,再由海关、税务就该专用缴款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稽核比对。由于中间存在时间差,一些不法分子有计划地利用虚假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
目前,税务和海关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式,堵住了这一漏洞。纳税人要先填写海关完税抵扣清单,待稽核比对结果通过后,税务机关再将抵扣的税款从纳税人当月应缴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