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
2013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营业税追溯检查至2009年度),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稽处【2013】8号)。检查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9,412,143.34元,附加税费1,983,342.81元,合计21,395,486.15元。
2、《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要求公司补交2010年营业税243,360.5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7,035.25元、教育费附加7,300.81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54,611.87元、房产税103,266.00元、个人所得税97,214.96元、印花税89,560.00元、土地使用税5,298.49元;2012年度营业税50,777.84元、房产税26,238.64元、个人所得税3,424.1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392.86元、教育费附加1,523.3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15.55元。合计803,020.31元。
以上第1-2项累计补交各项税费22,198,506.46元。
3、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对上述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530,632.25元(其中:出售小非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157,511.62元)。同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我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对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406,590.32元。
“三安光电”股票是公司于 2007 年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重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非流通股,于 2009 年 9 月 7 日后逐步解禁上市流通。公司认为:由于大小非在解禁前不能流通的特殊性,解禁后出售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同,不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海南省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曾发布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公司多次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及稽查局主张该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未采纳公司意见。公司拟按规定程序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若我公司与其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该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我司拟对上述事项追溯调整,预计影响2013年当期利润减少11,937,222.57元,影响期初留存收益减少22,198,506.46元,该事项的追溯调整尚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我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年初的两面针转让中信证券限售股案件尚未烟消云散,年末海南椰岛转让三安光电注定再次引人注目。所不同的是,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正式出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是否需要缴纳限售股的争议。当前,继续纠缠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已经没有意义。在海南椰岛案件中,出售三安光电小非股票是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来确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这个案例的关键。三安光电重组前系天颐科技,已经是上市公司,可以理解为股票系上市后取得。而两面针所出售中信证券限售股系标的公司上市前取得,按照招股说明书股票发行价来计算股票转让收益。因此两个案例依据的股票买入价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