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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增资少缴税款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3-10-16 文章来源: 宗丹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采取编造虚假业务的手段,利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公司资金转为个人股本,进行增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经过
  在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的分级分类检查中,稽查人员审核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度实收资本期初数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期末数为3000万元,增加2000万元。应付账款期初数382万元,应付账款期末数-1580万元;应收账款期初数863万元,期末数1501万元。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借方合计增加2600万元,然而2011年该公司销售同比仅增长1000万元,两者比对变动异常,稽查人员将该项内容列入重点关注内容。
  稽查人员首先对实收资本的资金来源情况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人员以不知情和不太清楚、要问大股东本人进行搪塞,而该大股东的解释明显前后矛盾。
  于是,稽查人员重点检查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发现该公司6月将85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65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上两笔业务款项性质均为基建工程款。同时,该公司在6月开出银行本票500万元,作为给自然人某某的流动资金借款,3笔资金共计2000万元,与当月1日增加实收资本2000万的金额一致,数据的巧合让疑点更加明显。
  为进一步查实业务的真实性和资金走向,稽查人员对支付基建工程款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自然人某某进行了外调。通过对上述单位、个人账面记载和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的调查取证,3个当事人均承认以上业务均为虚假,仅仅是替被查对象提供银行账户和签订虚假合同。同时,稽查人员根据银行汇款单进一步查询银行资金流向,顺藤摸瓜,找到2000万元的资金提供人王某。原来,大股东为了配合公司股改,需增资2000万元。由于其资金紧缺,便找到了王某借款2000万元。在办理完验资及工商变更手续后,大股东指使财务人员通过编造3笔虚假的业务将企业资金转移出去,偿还其个人的借款。
  处理结果
  最终,稽查部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编造虚假业务占用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偿还借款的违法事实,认定为企业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款项,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责令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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