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外资金融机构。为提升员工个人专业素养,个人素质,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参加学习培训,以培养更符合公司需求的人才,公司决定对符合培养条件的员工,对其业余时间报读各类学习培训费用予以报销。2012年度,该公司在职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了一名员工报读MBA学费,共计9万元。在2013年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认为该笔费用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要求A公司就该部分费用,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
案情分析
A公司认为,该笔学费是公司为了鼓励员工提升个人专业能力,以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服务。且公司内高端的金融管理人才较为缺乏,从公司内部培养一名此类人才对公司而言是十分有必要的。财务人员认为,职工教育经费就是应该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的迫切需要。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该公司员工报读MBA学习的费用符合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意义。
税务检查人员解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相关政策实行正列举,即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予列支。同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就A公司列支的这笔学费支出而言,MBA即工商管理学硕士,属于学历教育,因此这部分学费应由员工负担,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不得在税前列支。
法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另外,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该公司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225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税官建议
职工教育经费这一科目列支的是与职工的教育培训相关的各类费用,其开支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所有的培训学习费用均可在其列支。鼓励员工进行各种学历教育是好事,同时也别忘记要遵照税法规定报税,这两件事都是企业责任感的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