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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代购走私案两店主获刑 被认定逃税近20万

2013-0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东方网 浏览次数:

  ■ 从韩国购大量商品准备在淘宝出售
  ■ 入境时未申报
  ■ 被认定逃税近20万
  提醒
  免税额只有5000元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以牟利为目的的"海外代购",一旦涉"走私"将受到法律惩处。
  东方网2月26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昨日下午,上海一中院就一起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据了解,本案为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两次入境均未申报
  2012年4月9日晚,范琳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2个拉杆箱和4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只、手表5块。
  范琳供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等411件物品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为自己从韩国购回准备在淘宝店销售。
  2012年5月23日,刘欣欣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海关旅检人员从刘欣欣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包等共计307件。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额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额8万余元。
  2012年4月10日、8月22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对范琳、刘欣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刘欣欣、范琳均供述,两人为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2012年12月26日,公诉机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
  两被告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刘欣欣、范琳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从上海海关获悉,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出入境时携带物品应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从境外购物应按照物品价格报关纳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据海关人员介绍,海关查获的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购买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
  上海海关提醒,旅客跨境购物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以牟利为目的的"海外代购",一旦触及"走私"的高压线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2012年,上海海关共查获涉嫌走私化妆品、皮包手表等奢侈品案百余起,查获相关物品两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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