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后进先出法主要是企业基于一个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物价迅速上涨,存货流动速度较慢,为了使存货结转成本更接近现行成本从而达到与现行收入相配比而采取的一种稳健的成本结转方法,以减少虚增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但是,使用后进先出法,由于加大了当期存货的成本,在减少了虚增利润的同时,也降低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为企业应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1年8月8日,税务机关征管软件综合数据平台显示:该企业2010年财务指标有12项存在疑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营业费用变动率-0.4239,低于峰值下限(峰值下限-0.3)12.39%;
2、营业成本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配比值-0.0868,峰值上限为1,下限为0;
3、营业利润变动率-0.4115,峰值上限为0.3,下限为-0.3;
4、营业收入变动率为-0.1309,峰值上限为0.3,下限为-0.3。
二、评估前的准备
1、调阅征管档案。税务机关调取了该企业的征管档案获得如下信息:企业经济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防腐油杆,2008年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申报所得额283432.36元,预缴所得税70608.09元。
2、外围调查。国税局征管软件显示,该企业2009年全年开具增值税发票15笔,不含税收入21143319.10元;2010年全年开具增值税发票11笔,不含税收入18376625.72元,购货单位均为正规企业。
3、综合分析。从营业成本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配比值为-0.0868来分析,其峰值上限为1,下限为0。当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这个判断基于两个方面:一是扩大税前扣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是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二是该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缩小税基,适用低税率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为达此目的,企业很可能在成本核算上做文章。因此,核查企业结转成本的真实准确性是下一步评估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
三、纳税评估的实施
(一)纳税评估约谈
税务机关以综合数据平台显示的疑点问题为依据向纳税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于2011年8月12日与企业财会人员进行了面谈,请财务人员着重解释费用列支和成本核算方面的情况,财务人员只强调原材料涨价致使成本升高。问其存货计量采用什么方法时,财务人员很尴尬而含糊地回答:“加权平均法”,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
(二)实地核查
2011年9月10日,税务机关正式进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为使各期财务指标有可比性,对成本和费用的核查则采用定基比例分析法实施核查,选用2009年财务指标为基期数据。首先对利润表的项目进行比例对比分析: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21143319.10元,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比为62.56%、营业费用与收入比为36.12%;2010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8376625.72元,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比为74.55%、营业费用与收入比为23.94%。
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库存材料账户,并与原始票据相比对,同时逐笔审核结转成本的凭证以甄别真伪。经审核计算,企业在材料出入库环节没有问题,在成本结转环节也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说企业从采购环节直至产成品入库不存在违规问题。
税务机关按加权平均法测试发出存货成本,发现一种产成品多转成本40949.08元。原因是:企业在12月份将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了后进先出法,结转成本835469.08元,多转成本40949.08元。
(三)评定处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准则明确规定: “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而该企业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随意改变发出存货计量方法,缩小税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83432.36+40949.08)×25%-56686.47=24408.89元。因企业在发生当期按25%的税率预缴了所得税后未作调整,经调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10473.46元,课征滞纳金1256.82元。
四、体会与建议
所得税法给予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主要条件是: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在经营利润基础上加以调整后计算而来的,只有将所得额调整至30万元以下,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基于此,部分企业在调整利润方面做文章控制经营成果,这种税务筹划方法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