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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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以及需要修改单位名称的第一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1-2
1.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需要修改单位名称的第一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