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06-03 栏目:契税
国税函〔1999〕39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规定契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字〔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建设部
北京税务
上海税务
广州税务
深圳税务
河北税务
吉林税务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