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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07-08 栏目:契税
国税函〔1999〕46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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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第
25
号
)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全
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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