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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09-16 栏目:契税
国税函〔19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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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第
25
号
)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全
文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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