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2-07-10 栏目:契税
国税函〔2002〕62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建设部
北京税务
上海税务
广州税务
深圳税务
河北税务
吉林税务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