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2-08-26   栏目:契税

国税函〔2002〕777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21年第25)规定,自202191日起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 (云地税农字〔2002〕4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 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所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建设部 北京税务 上海税务 广州税务 深圳税务 河北税务 吉林税务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