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0-14   栏目:契税

国税函〔2005〕96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21年第25)规定,自202191日起全文废止。 

天津、浙江、重庆、贵州省(市)财政厅,北京、内蒙古、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将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有限)重组改制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股份)。在此次重组改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授权中航集团经营管理原国航有限使用的70宗国有划拨土地,中航集团将授权经营的土地以及其他资产作价出资发起设立国航股份,并于2004年12月在海外上市。国航股份上市后,中航集团持股比例超过51%。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上述重组过程所涉及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航集团经授权而经营管理原国航有限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对国航股份承受中航集团以作价出资方式投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建设部 北京税务 上海税务 广州税务 深圳税务 河北税务 吉林税务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