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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2007-06-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7〕60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21年第25)规定,自20219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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