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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2007-12-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2007〕16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的决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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