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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02-08 栏目:契税
财税〔2005〕2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百新翼产权分割涉及契税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简称西湖公司)、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粤泰公司)、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广州市广百新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百新翼公司),已开发的房地产权属,属于新公司所有。如广百新翼公司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西湖商业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产产权承受方应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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