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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8-10 栏目:契税
财税字〔1998〕12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财税〔2001〕63号)
,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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