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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3-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4〕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规定,本法规第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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