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新闻今日财经

企业应防控“预收账款”涉税风险

2014-08-27 文章来源: 杜亚英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从本案呈现出的特点来看,企业在日常涉税业务管理中,需重视“预收账款”账务处理,以避免由此产生涉税风险。
  不少纳税人在“预收账款”账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时,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以“货物发出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这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如果企业预收的是动产租赁资金,在预收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限已经发生,即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不动产租赁资金,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也已经发生,应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销售货物资金,并且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案中,A企业财务人员即错误地认为:“企业预收账款时既没有开具发票,生产工期未结束,资金也未正式投入生产,因此不用申报纳税。”这才发生了少缴税款的行为,使企业因此受到了损失。
  作者: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副局长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