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呈现出的特点来看,企业在日常涉税业务管理中,需重视“预收账款”账务处理,以避免由此产生涉税风险。
不少纳税人在“预收账款”账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时,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以“货物发出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这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如果企业预收的是动产租赁资金,在预收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限已经发生,即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不动产租赁资金,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也已经发生,应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销售货物资金,并且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案中,A企业财务人员即错误地认为:“企业预收账款时既没有开具发票,生产工期未结束,资金也未正式投入生产,因此不用申报纳税。”这才发生了少缴税款的行为,使企业因此受到了损失。
作者: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