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世界上正在进行第六次并购浪潮,第六次并购浪潮的特点是中国的资本输出引起世界资本的整合。在这个大背景下,涉税问题成为"走出去"企业的一大困惑。绝大多数"走出去"企业都不清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到底应该关注哪些税收事项?对此,4月2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市国税局共同举办,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承办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高层宣讲会专门作了集中解释。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不希望中国企业带着困惑"走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指出,在目前的全球化进程中,中国不可或缺,并且在世界经济中处于领跑地位。他认为,对于管理者来说,中国企业"走出去",意味着国家税收的另外半壁江山浮出水面,要加强对中国居民母公司和其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双面"的遵从,既要遵从中国的税收行政管理,又要遵从投资所在地的行政管理。"走出去"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法律行为,"走出去"后,企业必须考虑法律后果和税收行政的遵从后果。
廖体忠介绍,税收协定是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并防止其偷漏税而缔结的条约,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权地区之间的协调。协定待遇的实质是税收优惠。对于投资者来说,协定具有降低境外税收负担、消除重复征税、防止歧视待遇和解决税收争端等意义。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对外签署101个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其中99个协定以及2个安排已经生效执行。
廖体忠指出,目前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已不能适应全球商业发展的需要。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和征管差异,尤其是低税辖区税制,在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两个层面将应纳税额降低,从而大幅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导致"双重不征税"的结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他提到,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点已从双重征税转为双重不征税。2013年9月,20国集团峰会领导人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发布关于税收问题的声明,并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出的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号召世界各国有效解决当前困扰各国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这给税企双方都带来了挑战。
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对跨国交易涉及的所得税遵从再次考量和部署,尤其要关注关联企业材料进出口、关联企业产品进出口、集团内部投资和融资、技术共享、劳务共享、成本分摊、控股架构和所得分配等方面。大型国企、央企应尽早成立税务部,做好全球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
廖体忠表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了全球关注的目光,这同时意味着"走出去"企业税法遵从风险的大幅度提升。中国既要做对外投资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也要做全球税法遵从的领军者,树立良好形象。
税收争议:应冷静处之
随着中国"走出去"企业数量的激增,税收争议出现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对此,与会专家纷纷建议企业,一旦遇到税收争议,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而应该冷静处之。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在选择解决途径时首先要考虑到投资国的税法环境和文化情况。如果一个国家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渠道解决问题是比较理想的。比如,在美国和欧盟国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就是可行的。但是,有些国家(比如越南)虽然法律体系很健全,但是实际实施的不多,如果在这样的国家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时间成本比较大。刘天永表示,对一个公司来讲,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诉讼持续时间过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不利的。因此,他建议"走出去"企业,在遇到税收争议需要打官司时,可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
对于税收争议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处副调研员高峰建议,如果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渠道无法化解税收争议时,建议及时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据高峰介绍,相互协商程序主要是通过信函方式完成。当中国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起协商申请之后,中国税务机关会进行初步分析判断,觉得境外税务机关确实违反或者有可能违反税收协定,才会向对方提起相互协商程序。有的案子通过信函直接解决了,但有的案情比较复杂,涉案金额比较大,或者与某些国家积累的案子比较多了,中国税务机关会与税收协定缔约国税务机关面谈。在面谈的过程中,如果问题特别复杂,或者企业特别着急,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沟通。
转让定价:要有"中国意识"
在当天的宣讲会上,多位专家都谈到,"走出去"企业在转让定价过程中要有"中国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副处长王懿指出,一些"走出去"企业的全球转让定价安排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并且这种随意性在引起越来越多反避税调查的同时,并没有引起"走出去"企业足够的重视。"走出去"企业应该时刻牢记中国企业身份,注重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中国的税收权益,提前进行全球性的转让定价布局,从而避免被国内外税务机关调查的风险。
王懿表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一直是资本输入国。当我国是资本输入国的时候,外国投资者往往会强调技术、品牌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同时通过转让定价手段,让中国的子公司分摊了很多集团公司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很多税款都被分割走了。现在,中国投资者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同样也应通过合理的全球转让定价策略,尽可能避免税收风险和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调研员周怀世表示,中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和"走出去"企业紧密配合,分头了解和研究国外的情况,特别是涉税领域的情况,然后共享信息。
为了更好地体现转让定价的"中国意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黄富成,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投资之前要做好税务尽职调查。他说,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时,一定要清楚地知道,这家企业在之前的转让定价中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者现在正在享受的某种税务优惠,在收购之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黄富成还提醒说,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利益,境外被收购方很有可能想方设法隐瞒一些问题,对此,中国"走出去"企业一定要格外小心。"要站在全球框架下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策略。"黄富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