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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号文的第一个小补丁:121号文快速出台

2014-01-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2013年12月30日财税【201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邮政企业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二、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本通知第一、二、四、五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不要过于苛求立法者,106号文出台时间太紧,很多问题难免有疏漏,因此需要及时修正。
  1、邮政物流速递不纳入邮政企业管理,也就不适用邮政业增值税政策,可以将其与其他快递行业那样通过收派、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链条进行税务管理。
  2、逾期票证收入征收增值税是个太大的变化,浪子我也实在接受不了,以后营改增的其他行业都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3、融资租赁没有解决我们都期待的承租人是否可以只开普票不纳税的问题,但对于老合同的过渡还是有参考意义。下放审批权的外资租赁公司可以略微松口气,赶紧去办增资,现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了,增资应该更方便了。
  4、铁路运输的客运不纳入我们传统理解的公共运输管理,你就老老实实地按照11%缴纳增值税吧!不过客运也不允许接受方抵扣增值税。
  5、2014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应该主要是指铁路运费结算单据不予抵扣进项税,其他的运费单据应该绝迹了吧。相关运输企业应该纳入货运专票来开票和下游抵扣。留一个问题给大家讨论一下,营改增以后,货物销售方如果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票,注明项目为运费、税率为17%,下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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