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我们很开心,现在我们很困惑。”4月16日,当记者问及对“营改增”政策的态度时,著名影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北京秋水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杨雅琴直言不讳地说。她告诉记者,北京市刚开始试点时,一看没有影视业,她和同仁们很高兴。但是现在听说从今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纳入“营改增”试点,大家感到很困惑。
其实影视业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感到困惑,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怕现有的票房收入分账方式因此受到冲击,进而打破现有的行业发展格局。据了解,影视行业的收入分账按照如下规则进行:第一步,国家按照票房总收入的5%征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对院线和影院征收3.36%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第二步,制片方和发行方(很多时候是一家公司)分享剩余部分的43%;第三步,院线和影院分享剩余部分的57%。
以一举拿下12.66亿元票房收入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为例,在“营改增”之前,国家首先征收0.63亿元(12.66×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征收0.43亿元(12.66×3.36%)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对于剩下的11.6亿元(12.66-0.63-0.43)票房收入,制片方和发行方分得4.99亿元(11.6×43%),院线和影院分得6.61亿元(11.6×57%)。
现在的问题是,原来影视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且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发行方及院线和影院在一次性缴纳完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和营业税及附加后不再纳税,上述分账模式使相关税费由有关各方共同负担,从而最大程度地激励有关各方把各自环节的工作做好,确保票房收入的最大化。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影视作品的制作方、播映方和发行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上游企业需要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方便下游企业抵扣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作方、播映方和发行方该如何纳税才能确保既有的分账模式不改变?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根据增值税中性原则及只对增值额征税的原理,“营改增”试点政策很有可能打破影视业现有的票房分账模式,影视作品的制作方、播映方和发行方在取得收入后分别按照增值额缴纳增值税,并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影视业的最上游,影视作品的制作方由于最大的成本是人工成本且无法抵扣。他建议可以考虑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解决制作方税负增加的问题。“这样既能减轻制作方税负,又可以保证其能给下游企业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较而言,影视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主要靠制作方能不断拿出优秀的作品。给制作方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有助于激发制作方的积极性。”王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