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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3-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黔人防通﹝2020﹞18号
各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人防办:
  根据《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国家暂无相关文件规定。我办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则》《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充分考虑各阶段人防工作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经对科学选取代表性防空地下室项目统计核算,现就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通知如下:
  一、审批阶段。人防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4。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指防护单元第一道防护设施与防护结构外墙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按自然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阶段。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均应执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审批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三、竣工验收阶段。测绘单位在开展防空地下室的测绘工作时,明确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中比审批结果中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4%的无需补缴易地建设费同意验收。防空地下室实际竣工面积小于应建面积超过4%时,按实际面积差补缴易地建设费后同意验收。
  四、防空地下室需要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测绘报告中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为准,证书注明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五、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相关解释由省人防办负责,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标准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确定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至今为止,国家人防办没有出台过关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我省之前基本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代替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执行。随着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推进,《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实施,民用建筑项目要落实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竣工验收等要求,急需我办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二、制定依据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则》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三、起草说明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防护单元概念认识普遍一致,但防护单元以外的出入口是否应当计算在内各地理解不同,存在较多争议。个别地方引起过法律诉讼,要求把出入口部分计算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河北、山东省人防办出台了地方标准规范,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包含出入口部分,以及计算方式,但该方式复杂繁琐不易执行。
  省人防办也认为出入口部分应当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经过充分科学比选多种类型、战时功能,结合省内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规模,抽取具有代表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合理划分每个出入口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部分,逐个验算、核实、统计及汇总得到了按照平均比例的结果,附表见后。再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调研,一致认为该结果比例科学合理,简单易行,能有效统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因涉及防空地下室不动产登记事宜,经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该贵州省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没有意见。经省人防办研究决定发布实施。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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