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三、第一条中所述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四、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出台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出台了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显示产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原材料、消耗品、零配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新设备涉及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施分期纳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锻长板、补短板,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产品。下一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政策,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