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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10-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4〕17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由目前的退付70%,上调为100%退付;对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维持按应退税额40%退付的现行规定。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其他有关以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已废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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