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8   栏目:进出口税收

财综〔2011〕10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人等应按照财综〔2011〕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建设费应收尽收。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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