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6   栏目:进出口税收

财关税〔20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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