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阅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3 栏目:进出口税收
税委会〔2018〕33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
附件:
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